加强保护弱势受害者 罪犯刑罚可达判刑两倍

弱势受害者的定义进一步扩大,与他们同住并经常接触、或拥有亲密关系的罪犯,将可面对一般最高刑罚的两倍惩处。

《刑事法典》检讨委员会去年提呈的报告,有个“加强保护弱势受害者”的重要章节,弱势受害者被定义为外籍女佣、未满14岁的少儿、弱智或残障,以致无法自我保护的弱势者。

委员会认为以这些弱势受害者为犯罪对象罪加一等,刑罚可达一般最高刑罚的两倍。

根据内政部和律政部的联合文告,参与公共咨询者支持这个建议,并进一步建议弱势受害者应包括遭配偶或亲密伴侣虐待的人,以及年长者。

因此,昨天提呈一读的刑事法改革法案,纳入另两类受法律加强保护的弱势受害者。

一类是与罪犯拥有密切关系者(close relationship),即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并且经常相互接触。另一类是与罪犯拥有亲密关系者(intimate relationship),比如共同抚养孩子、在经济上相互依赖,或共同承担日常生活的责任和义务等。至于虐待年长者的看护者或家人,若证实他们与长者有密切关系,他们同样会面对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政府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反馈后,把肛交和口交都纳入强奸罪条文,以更全面保护性罪案的受害者,不论男女。

在儿童罪犯方面,委员会建议把须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从七岁提高到10岁。根据过往情况,本地被捕的七岁至九岁孩子不多,豁免他们的刑责不会对我国社会造成太大影响。配合这项改变,政府将制定一套改造框架,管教触犯法律的七岁至10岁孩童。框架制定好后,有关修订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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