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华侨银行位于专业购物中心的分行搬迁,因联络不上瑞士籍客户,就在独立审计师的见证下打开保险箱,记录好物品并收在封装袋里。
不料,男子指华侨银行“无故”违例,打开他的保险箱,就此与银行展开五年多的缠讼,要索取的赔偿包括:684天在本地酒店的住宿,另加餐饮和交通费、从新加坡往返欧洲七次、从新加坡往返泰国22次、见律师80个至100个小时等。
不服官司被“腰斩” 起诉人准备二度上诉
可是,官司未开打,银行先向国家法院助理主簿申请撤销官司后获准,起诉人不服,向国家法院法官梁居耀上诉,结果法官指他的行为不合理,加上缺乏索偿的论据,决定驳回。
维耶曼(Samuel Vuillemin)不服官司被“腰斩”,准备向高庭提出二度上诉。
梁居耀法官说,起诉人不合理地拒收物品,显示他并非真诚或有兴趣想取回物品,打官司是“另有只有他自己知道的目的”。
他指出,银行在起诉人采取法律行动前,早就表示要归还物品,这已削弱了索偿的论据。
“诚如助理主簿所说的,起诉人还没确定物品是否遗失,就采取法律行动,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起诉人称租用保险箱的合约存放在保险箱内,至今却没取回,也加强了这个说法。”
法官也说,起诉人没看到合约,却凭自己的记忆力,对合约条文的真实性起争议;他拒绝接受银行要归还物品的行为,“更让人困惑和怀疑。”
合约既然列出银行搬迁和开启保险箱的条文,若起诉人认为跟他签的有所不同,那他更该取出保险箱内的合约,加强他的索偿论据。
法官说,起诉人的行为和索偿缺乏论据,加上拒绝接受银行的献议,使得撤销这个案件变得直接。
根据判词,1999年2月,起诉人在专业购物中心的华侨银行分行,开设一个保险箱。
2007年,银行致函通知起诉人,说分行将搬到乌节坊(Orchard Point)。他若没在6月17日的期限前,迁移保险箱或终止保险箱的服务,银行将打开保险箱,把物品放在封装的袋子,并征收费用。
同月28日,银行按程序打开保险箱,把物品收进袋内。
2009年11月,银行给起诉人打开封装袋和取回物件的机会,并允许他不必签任何表格却能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但起诉人拒绝接受献议,在2013年10月,即保险箱被打开的六年多,入禀法庭起诉银行。
起诉人否认索偿另有目的
起诉人指银行虽与他有过几次的讨论,却拒绝让他知道事发经过,也没好好地处理这事,以及还他物品。
他否认索偿另有目的,称他只是行使权力,并强调至今没拿到物品,所以要索偿。
他指银行得为不当处理保险箱的物品承担责任,必须归还物品和赔偿其损失,包括往返欧洲和泰国期间,乘搭的火车,巴士和德士费等。
官司未开打前,银行指维耶曼是外国人,不住本地也没有本地资产,成功要求法庭下令他先交出7000元的担保金。
但维耶曼拒还担保金,与银行打了至少两轮的场外官司,结果失败。他后来交出担保金,准备开打时,却吃闭门羹,还被令承担银行总计1万2500元的讼费。
起诉人没有律师代表,银行由洪良豪律师(Rajah & Tan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