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若涉及群体利益 屋主装修公寓须获管委会批准

高庭法官维诺指出,法令虽认同附属业主全权拥有分层地契的单位,却没认同屋主可完全掌控该单位。他指出,在一些情况下,法令须照顾到整体附属业主的共同利益,不能让个别附属业主凭个人喜好处理其单位。

公寓屋主在自己屋内展开装修工程,一旦涉及群体利益,屋主就无法任凭个人喜好装修或改装,须获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高庭法官维诺日前审理一起案件时指出,制订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简称BMSMA)是要促进社区生活。法令虽认同附属业主(subsidiary proprietor)全权拥有分层地契的单位,却没认同屋主可完全掌控该单位。

他指出,在一些情况下,法令须照顾到整体附属业主的共同利益,不能让个别附属业主凭个人喜好处理其单位。

维诺法官审理的案件涉及The Arcadia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女屋主林佛罗伦斯(室内设计师)。

该公寓的阳台原本装有滑动门,结果管理公司发现有五个单位阳台的滑动门被拆除和改装。

根据判词,前年4月,管委会召开常年大会,指五个屋主违例安装,影响了公寓外观。结果大会一致通过,向违例屋主采取法律行动。该管委会后来发信通知屋主必须还原,以免公寓在高档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影响。其中四户愿意和解,只有林佛罗伦斯拒绝,坚称当初获管委会批准才展开装修,与管委会打起官司。

不过,高庭法官维诺裁定管委会胜诉,指女屋主安装的玻璃门,的确违反公寓条例和BMSMA,她的违例安装影响公寓的一致性外观,下令她自费恢复阳台的原状。

若要售卖或转让公寓 屋主必须把阳台还原

法官也下令,屋主若打算售卖或转让公寓,就得在执行选购权之前,书面通知管委会,且得在完成买卖或转让交易前,把阳台还原。

BMSMA是管理和维修分层地契(Strata Title)项目(包括公寓、综合项目、工业大厦和办公楼的集体拥有私人建筑物的)法律框架。被列为答辩人的林佛罗伦斯不服所判,将上诉终审法院。涉案公寓位于亚当路一带,在新加坡日本人协会的对面,有164个单位。

根据判词,2011年,答辩人买下公寓后,同年6月展开装修,并在半年内完成。其中工程包括拆除从客厅到阳台、不影响结构的墙柱(wall column),以便扩大入口处,然后在扩大部分装置可滑动的玻璃门,这些是引起争议之处。2015年3月,即完成装修的三年多之后,管委会写信给答辩人,指她的滑动式玻璃门是建筑外观和外墙的一部分,不能更换原有材料、设计和颜色,导致外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管委会指装修项目未经批准,违反了条例,要答辩人在半年内将玻璃门和两个墙柱还原,遭答辩人拒绝。

答辩人辩称,根据2011年6月管委会所发的信,它已书面批准拆除墙柱,而她的承包商在拆墙前,也获公寓经理的口头同意。

法官指管委会的信虽有模棱两可之处,但裁定信件是不批拆墙和装滑动门,答辩人却误解了其内容。答辩人违例不能算小事,也不能说违例事宜不会对管委会构成明显损失。

他指出,虽然滑动门是在阳台外墙的后面,但从外往内看,还是很明显的。滑动门是公寓外观的一部分,答辩人违例安装的滑动门已影响外观。

另外,根据和解协议,四个违例单位必须在2021年12月1日的期限前把阳台还原。有鉴于此,法官也给予答辩人同样期限。

管委会由林达和江慧琳律师(Aequitas Law)代表,辩方律师是莫伊兹和曾娴文律师(Tan Rajah & Ch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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