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丽云 pohlh@sph.com.sg
作为“大债主”的放贷公司征收5%的月利率或60%的年利率,到底算“过高”吗?
由大法官梅达顺、高庭法官洪素燕和罗赐安组成的三司,今年8月审理一家“小债主”的上诉时,看法和高庭法官吴必理的看法一致,认为“大债主”——MWA Capital私人有限公司(简称MWA)的利率虽高,贷款合约却没有“不合理”或“显著不公平”。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曾被誉为“房地产天后”的李秀莲(Ivy Lee,约54岁),她曾是本地顶尖的房屋经纪,赢得多个杰出成就奖项,获业界肯定。
她在1998年设立李秀莲房地产(Ivy Lee Realty)私人有限公司,曾负责多个集体出售项目,包括2007年以1亿3150万元卖出的丰隆花园共管公寓。
没想到,房地产滞销让其公司受到打击。2014年7月,她跟房贷公司MWA签约,贷款1000万元,同意支付5%的月利率,其他条件包括:拖欠月率为8%;必须在半年内连本带利付清;以29间尚未售、未完工的Devonshire 8公寓项目当抵押等。
李秀莲的公司前后只归还326万元的利息,就拖欠贷款,最终MWA向她发出法定追债信。她的公司在2015年11月清盘,她去年2月也被判破产,至今尚未脱离穷籍。
2015年11月,被委任为她公司清算债务的清盘人以2590万元,卖掉Devonshire 8公寓项目,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和开支,获净利1345万元。
李秀莲房地产公司的总债务高达4164万元,虽然债权人共九个,但MWA是唯一的有担保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可优先分得李秀莲公司的变卖资产。而它的债务也最大笔,高达约2062万元。但这也意味着,变卖Devonshire 8公寓所得,全数发放给MWA后,尚拖欠MWA数百万,根本轮不到其他债权人。
“小债主”盼分得一杯羹
事实上,其中一家被拖欠约412万元的“小债主”Evan Lim Industrial/Warehousing发展公司(简称Evan公司),就促高庭根据放贷人法令,要求把MWA的60%的年利率下调到不超过10%,希望以此削减MWA可索回的欠款,让自己也能从清盘项目所得分得一杯羹。
不过,该申请遭高庭驳回,Evan公司不放弃,上诉到最高法院上诉庭,也被驳回。
MWA代表律师张俊伟(德尊律师事务所)的陈词指出,卖掉Devonshire 8公寓所得须全部归属MWA,不能纳入共同资产,供清盘人分派给包括Evan公司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
他说,李秀莲的公司向MWA借到的1000万元,有至少200万元用来偿还Evan公司原有的更大笔债务。
他说,该公司向MWA贷款时,房地产市场已走下坡,MWA因此须承受真正风险,因为扣除了银行贷款,它可能无法从不同房地产的售卖所得取回全额贷款。
他指出,没人说放贷公司应收取跟银行同样的利率。放贷公司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是因为所承担的风险要比银行高。但是,不能说放贷公司的利率高过银行,在所有情况下就自动当成“过高”。
高庭法官审理Evan公司的申请时,就对MWA收取比银行高的利率高表示“不会让人过于惊讶”。
据了解,MWA已获得清盘人近1315万元,扣除已得的其他款项,李秀莲公司尚欠约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