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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放宽部分条例 鼓励提供电子投资顾问服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表电子顾问服务指导原则,通过放宽部分条例,鼓励更多金融业者提供电子投资顾问服务。

金管局昨天发布的文告指出,指导原则对证券及期货法(SFA)和金融顾问法(FAA)中的执照和商业行为规定作出改进,以便让电子投资顾问业者更容易在本地营运,也进一步明确现有法规对电子顾问服务的约束作用。

根据指导原则,有意向散户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务的电子投资顾问,若满足特定条件,即便没有达到证券及期货法的业绩纪录要求,也可获得营业执照。这些条件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基金管理和科技方面拥有相关经验、只提供由简单的集体投资计划(CIS)构成的投资组合,以及在运作头一年内对电子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独立审计。

电子投资顾问也可选择不收集客户全套信息,如就业情况和收入来源等,但业者必须推出相应措施,降低因客户信息有限而提供不恰当投资建议的风险。

譬如,业者可通过调查问卷找出那些不适合购买电子顾问产品的顾客,并拒绝向他们提供服务。

此外,持有财务顾问执照的电子投资顾问公司,可将客户的交易订单转给股票经纪商执行,并重新平衡客户在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组合,无须另行申请执照。

金管局也指出,电子投资顾问的商业模式面对独特风险,包括算法出错和遭受网络攻击。因此,当局希望业者打造强大框架来管理和监督算法,并掌控科技和网络风险。

金管局助理局长(资本市场)李文业说,当局正通过完善监管框架以支持金融顾问服务创新,并为投资者利益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指导原则将促进新的网络商业模式推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获取投资建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