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法已经不一样,竞争法令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之余,要避免一不小心成为低效企业应付竞争对手的工具,也不可抑制真正有能力的企业的发展空间。
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裁定Grab与优步(Uber)的并购交易违反了竞争法令,除了开出1300万元罚单,还列出一连串条件要它遵守,看热闹的人拍手叫好。
根据竞消委的说法,自从Grab收购了优步之后,它独自称霸整个私召车市场,削弱了市场的竞争力,损害司机与乘客的利益,实际车资上涨了10%至15%,因此要它允许司机使用其他私召车平台、解除与德士公司现有的独家合作协议,并继续维持交易前的车资和司机奖励制度,直到任何一个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0%。
罚金虽然高,但这并不是竞消委开过的最高额罚单。竞消委最近开出的两张罚单备受瞩目,除了开给Grab的这张,还有一张是开给13家鲜鸡经销商的2700万元罚单。这些为本地供应超过九成鲜鸡的经销商,被指多年来串通操纵鲜鸡价格,违反了竞争法令。
两个事件都涉及抵触竞争法,但本质完全不一样。一个是牟利商家联合起来摆明要操纵价格,直接损及消费者的利益,另一个是凭着实力掌控市场,也被说是违反竞争法,要它把江山让出来,实在有些说不过去。
多数人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讨论竞争法,很少会从商业的角度去看。
对消费者来说,价格最重要。对商家来说,赚钱最重要。
违反自然淘汰法则导致经济失去效率
竞争法存在的目的是帮助中小企业得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入市场和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确保他们能以更便宜合理的价钱购得产品和服务。但这却可能适得其反,违反自然淘汰的法则,导致经济失去效率。
针对Grab的例子,专门研究公共交通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李德纮博士今年7月接受访问时就用了很生动的比喻——就好比一个成绩优异的学生考入好学校却被指不公平,一定要他帮助其他学习能力较差的同学能与他同等竞争才行。
有没有能力进入市场、有没有能力在竞争中生存下来,不应该用人为方法维持。这会让没准备好的人也有机会,扭曲企业家精神和创业精神。
竞争多了掀起的价格战,让消费者马上受益,但长远来说却未必是件好事。银弹多的大企业可通过大量进货来压低货源的价格,加上有财力薄利多销,这让小企业容易被挤出局。
商家利润被削弱,影响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回报的预期,员工工资也会受到抑制,最终大家都是输家。
撇开私召车市场不说,其实不论什么领域,新加坡市场只有这样大,很难容得下太多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一多,大家分到的饼就会变少。企业分到的饼不够,不饿死也会营养不良而无法壮大,若“违反竞争法”让企业无法套现,就只能坐以待毙。
Grab错在先斩后奏 没获“保庇”就并购优步
回头看Grab事件的来龙去脉,企业并购是很平常的事,Grab错在先斩后奏,没有先得到竞消委的“保庇”就把优步给吃了。
两家公司若从一开始就请示竞消委,相信后者也不会阻止这项交易,因为优步撤出东南亚市场相当仓促,要么把业务卖了,不然就跟共享脚踏车业者oBike一样拍拍屁股走人,若竞消委不批准这次并购,结果会留下一堆失业的司机以及同样没有选择的乘客,如今优步有钱进袋、Grab得到车队和业务、优步司机继续工作,算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随着像Grab这样的科技颠覆者越来越多,包括竞争方式在内的游戏格局已经改变。
Grab和优步在进军本地时给予乘客各式各样的回扣,输入促销密码后有时候一趟车程可以完全免费,其他颠覆者如共享脚踏车经营者、送餐服务业者等,也有类似的手法。烧钱是这些科技公司的经营模式,谁能烧得久谁就是赢家。
利用价格优惠赢取市场并非颠覆者的独特经营手法,自古以来商家都会通过这种方法作为竞争手腕,只是如今科技公司因得到投资基金的加持,让它们能大规模迅速攻下市场,把竞争对手淘汰出局后便有定价的决定权。
游戏玩法已经不一样,竞争法令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之余,要避免一不小心成为低效企业应付竞争对手的工具,也不可抑制真正有能力的企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