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萨布亚萨奇和妻子古莉称不熟悉投资,被“诱导”买的八个投资项目实为骗局,每个介于25万美元至225万美元,其中三个取回投资本金但无回报,其余甚至连本金也拿不回。答辩人普罗迪普托则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夫妇无权向他索讨投资额。
富裕的印度族夫妇指前投资顾问兼备受信任的家族朋友违反受托责任,诱使和误导他们作出投资,要对方赔偿总数约370万美元(约505万新元)、无法索回的三年投资额。
原籍印度,目前是新加坡公民的起诉人萨布亚萨奇(Sabyasachi Mukherjee)和妻子古莉(Gouri)称不熟悉投资,所买的八个投资项目实为骗局,每个介于25万美元至225万美元,其中三个取回投资本金但无回报,其余甚至连本金也拿不回。
不过,同样来自印度,已入籍新加坡的答辩人普罗迪普托(Pradeepto Kumar Biswas)称,他是夫妇俩的银行关系经理,而非投资顾问。
他称没诱导这对夫妇,两人所作的每项投资都经过深思熟虑。他们要求他介绍投资回报率介于14%至20%的投资机会,而他也不断在口头和书面上重复那些投资的风险高。
他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与夫妇之间不存在受托职务,所以夫妇无权向他索讨投资额。
本案去年11月开审,由高庭法官洪素燕审理了17天,未有判决。
根据诉状,答辩人是在2004年左右担任起诉人的投资顾问,管理他们大部分的财务,包括数个外资私人银行的户头。
夫妇称他们欠缺投资知识,被答辩人诱导购买投资产品。后者还通过误导性声明,叫他们不要终止投资项目。
他们以为答辩人介绍的都是银行提供的投资产品,后来才知道不是。答辩人不断给予错误保证,避免他们发现银行没批准相关产品。
夫妇也称没拿到投资手册、投资性质和预期回报等资料,而投资额是付给似乎与投资公司无关的机构。
一些投资产品与答辩人任职的银行无关,而一些投资公司与答辩人,或答辩人的朋友及商业伙伴有关。
答辩人也没说明他与那些投资机构的关系,指答辩人把投资额充作己用,却没告诉他们。
夫妇最终发现,这些投资产品都是骗局,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并没有如所称的有大量生意。
从2011年至2013年底左右,夫妇付了各一笔20万、30万和225万美元的款项,另两笔50万美元和三笔25万美元,充作投资本金。
答辩人从2004年至2011年分别在花旗银行、美林银行(Merrill Lynch)、汇丰新加坡和巴克莱银行(Barclays Plc)任职。
根据答辩书,答辩人2004年从印度来新,不久后在宗教场合认识起诉人夫妇,他们后来找他当银行关系经理。
曾说明投资具高风险
他尊称这对比他年长许多的夫妇为伯伯和伯母,但他们不是什么“认识许久的家族朋友”。作为银行关系经理,双方的关系受相关银行的合约条文所管辖。
他否认诱导起诉人,反指是夫妇俩要求他介绍高回报的投资机会,而他不断说明这些投资都具高风险。
两起诉人曾投资金融产品,也与其他商业伙伴进行其他投资。他们是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每项投资,也知道相关投资并非银行产品。
答辩人否认这些投资项目是骗局。在购买投资项目期间,他并非他们的投资顾问,而是“中间人”,负责向他们汇报投资进展和回报,以及处理投资公司归还投资额的事宜。
他坚称没用他们的钱自行投资,而是通过夫妇的口头或书面指示办事。
本案诉方由陈国洸律师事务所代表,辩方是Niru & Co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