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昨天(2月6日)以77票赞成、10票反对、两票弃权,三读通过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使这项无须经过法庭审讯就可拘留罪犯的法令的有效期,再度延长五年。
参加辩论的11名议员中,主要对法案的两个修正内容有所保留,即明确界定内政部长可就哪些犯罪活动发出拘留令或警方监视令,以及部长拥有下达指令的最后决定权。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为阐明立场,没等辩论结束就两度起立回应。
即便他最后用超过一个小时详细解答议员疑问,持反对意见者仍不信服。工人党主席、阿裕尼集选区议员林瑞莲要求记名表决立场,结果有77名议员投支持票,在场的八名工人党议员及两名官委议员阿兹蒙和郭庆亮则投反对票,弃权的是官委议员郭晓韵和马德弗。
根据国会实况记录,国会上次为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进行表决是在1967年。
这项附带有期限“夕阳条款”的法令制定于1955年,每次的期限是五年,这回是第14次获延长。由于上一次是在2013年这么做,国会最迟得在明年10月之前再次延长法令,否则失效。
这项俗称“第55条”的法令,授权部长不经审讯就可拘留可能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者,法令多年来并没列明部长行使权力的范围。
修正法案增添第四附表,列出可援引法令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放贷、贩毒、私会党活动、人口贩运、持枪抢劫、谋杀、轮奸、绑架、涉及有组织犯罪,以及怂恿或合谋犯下这些罪行。
林瑞莲认为,这实际上扩大了部长的权力,她担心评估案件的过程过于急促,以致罪行较轻者也被拘留。
尚穆根驳斥这个说法,指出新附表为附加条件,部长仍须确立嫌犯对我国安全构成威胁才能行使权力。
针对法案阐明部长拥有发出拘留令或监视令的最后决定权,不少议员担心这意味着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
尚穆根在超过四个小时的辩论中多次解释,新条文不过是明文反映现有做法,并不剥夺司法审查权。“这个条文说明的是部长判断事实,做出决定的根据。司法审查的三个原则都在判例中,并沿用多年。”三原则为合法、合理及符合程序。
他强调,当局向来谨慎行使权力,遇到无法提控嫌犯才会援引法令。再说,法令具备防止滥用的机制,例如部长在发出拘留令或监视令前,须征得总检察长同意。
任何拘留令和监视令也转交由太平绅士、前法官和资深律师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审核。尚穆根宣布,这个委员会从下月起将由在任高庭法官担任主席,确保审查过程更健全。
国会已休会,财政部长王瑞杰在国会本月19日复会时将发表预算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