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监有权下令免职 被定罪者不能在慈善机构任要职

慈善(修正)法案昨天(1月9日)在国会三读通过,修正法案旨在赋予慈善总监更多的监管权力,并加强慈善机构和筹款组织的监管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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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修正)法案昨天在国会三读通过。

慈善机构的职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当、管理疏失或因恐怖主义及洗黑钱相关罪名被定罪,不论其担任什么职务,都会被撤销资格,今后,不得在慈善机构内担任要职。

此外,被撤销资格后若继续担任慈善机构要职或董事会成员,慈善总监将有权下令免职。

提出上述新条例的慈善(修正)法案昨天在国会三读通过。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傅海燕在提出二读时,详述法案的修正细节。

目前,在完成相关调查后,慈善总监可在总检察长同意的前提下免去慈善机构信托人、董事会成员、职员、代理等人的职务。但只有担任某些职务者,如信托人、董事会成员和担任要职者会因此被撤销资格,不得在慈善机构担任要职。

修正法案旨在赋予慈善总监更多的监管权力,并加强慈善机构和筹款组织的监管和问责制度。

傅海燕指出,新的条例主要是为确保慈善机构是被适任和恰当的人管理,协助维持公众对慈善领域的信心。

根据新的条例,被撤销资格的慈善机构职员,除了不能在慈善组织里任要职,也不能透过在另一机构担任要职,间接管理慈善机构事务。

不过撤销职务资格的理由一旦不再成立,例如因破产而被撤销资格者,一旦脱离穷籍,撤职令也会跟着失去效应。但免职则是永久的。

此外,慈善总监也可在得到总检察长的同意后,暂停慈善机构人员职务长达两年,以便让慈善总监办公室有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尤其是碰到复杂的案例时。此前的停职期限只是一年。

数名议员昨天就修正法案展开辩论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其中,官委议员丹娜乐芝米(K Thanaletchimi)和宏茂桥集选区议员颜添宝对筹款款项使用的管制表示关注。

对此,傅海燕指出,慈善机构目前必须将每年用在筹款上的经费顶限设在所筹得款项总额的不超过30%。

加强力度反击洗黑钱和恐怖主义活动融资

她说:“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有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确保慈善机构是在负责任的情况下被监管,确保款项是依据预期用途被谨慎使用。”

另一方面,官委议员丹娜乐芝米也询问,本地慈善机构是否真的存在被恐怖主义等滥用的风险。

傅海燕在回复时透露,国际反洗黑钱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近年来发现,非盈利组织在恐怖主义活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加重。

该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有超过100起滥用慈善机构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融资的案例。

傅海燕说,慈善总监正在加强力度反击洗黑钱和恐怖主义活动融资,以更好地确保慈善领域和其利益相关者的诚信不受影响。“我国在这方面面对的风险是真实的且在增加中,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国会今天中午复会,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将向国会提出设立特选委员会,以研究蓄意散播网络假信息问题的动议。议员将就此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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