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监禁并非强制性 判醉驾未必一定要坐牢

大法官梅达顺说,这个反常情况可能是立法疏漏,但法庭不能因此在斟酌刑罚时,以监禁为判刑起点,因为这等于把监禁设为强制性。而既然监禁并非强制性,法庭在决定是否判被告入狱时必须考虑案情。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一般上,醉驾比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的罪责更重,然而,犯案者若曾有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的案底,只有至少两次都犯同样罪行的司机才须面对强制性监禁。虽然这造成反常的刑罚,但不能为了改正问题而判醉驾司机入狱。

公路交通法令规定,犯下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的司机,如果再犯下同样罪行会被判强制性监禁。然而,如果已有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案底的司机犯下更严重的醉驾,他面对的却不是强制性监禁。

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指的是司机因酒精影响而无法掌控汽车,虽没开车却在路上或其他公共地方掌控着车子。

醉驾男子上诉监刑撤销

美国籍男子潘宏詹(35岁)2012年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当时被罚款1000元。他去年喝了三杯香槟后,开车时被警方设置路障截查,因醉驾而被国家法院施加一周监禁和吊销各级驾驶执照两年半。

大法官梅达顺应由安南律师代表的潘宏詹的上诉,前天撤销他一周的监刑,改判他5000元最高罚款,驾照吊销期则不变。

大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两名同样有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案底的司机,一人若重蹈覆辙就会被判入狱,另一人若醉驾却不会面对强制性监禁。结果,犯下更严重醉驾的司机却面对较轻的刑罚,这造成反常的情况。

尽管这个反常情况可能是立法疏漏,但法庭不能因此在斟酌有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案底司机的刑罚时,以监禁为判刑起点,因为这等于把监禁设为强制性。

大法官说,既然监禁并非强制性,法庭在决定是否判被告入狱时必须考虑案情。基于在银行任职的潘宏詹在醉驾时没造成破坏和伤亡,也没有证据显示他驾驶方式特别危险,所以大法官推翻国家法院施加的监禁,以5000元罚款取代。

潘宏詹去年10月28日深夜11时在一家酒店喝了三杯香槟,在隔天凌晨4时50分开车在惠德里路被设置路障的警察截查。因他酒气浓郁,警方逮捕他,过后验出他酒精超标一倍。

控方在反对上诉时指出,潘宏詹从以前受酒精影响掌控汽车变本加厉到醉驾,而他当时不但没有急迫地需要开车,且酒精超标一倍。至于他若入狱就会失去工作,这不是受法庭接受的求情因素。(人名译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