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寓屋顶平台增修打官司 屋主与管委会纠葛10年

公寓顶层单位屋主与管委会为增修屋顶平台和扩大楼梯事宜,打了两起诽谤官司,其中一起四年前得到和解,另一起屋主胜诉,总共得到6万余元的赔偿与律师费。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里峇峇利路永安苑公寓的顶层单位屋主,为屋顶平台的增修和扩大楼梯事宜,与公寓管理委员会引发长达10年的纠纷。管委会指屋主未经许可擅自兴建,要他拆除,双方以电邮和律师信一来一往,还打了两起诽谤官司。

两起官司一起在四年前和解收场,另一起刚结束,国家法官卢彦佐裁定管委会确实诽谤了起诉人叶兴利(50多岁),判这名屋主胜诉,可得4万5000元赔偿,另加2万4000元律师费。

起诉人是土木工程师出身的发展商,答辩人是第19届管理委员会的八名成员,其中五人提出反诉指遭起诉人诽谤,各获赔3000元,总获9000元律师费。一些管委不服所判,将上诉高庭。

诉方由高级律师斯尼华申(洪美玲律师协助)代表,辩方由罗德里克马丁高级律师代表。

这起官司的焦点在于公寓多出的总建筑楼面(GFA)。起诉人指即将卸任的答辩人,于2007年3月第20届会员大会举行前,发给居民的“号外”指他自私,把属于管委会的GFA充作己用,诽谤了他,但答辩人否认。

法官说,“号外”指起诉人向管委会施压,要争夺属于公寓的GFA,以便错误使用GFA,确实诽谤了起诉人。

1989年,市区重建局推出新条例,为每栋大厦的GFA设限。

1986年竣工、位于里峇峇利路的永安苑(Yong An Park),缴足(paid-up)GFA为8万2593平方公尺。它只用了8万零41平方公尺,尚剩2552平方公尺可用。

第九届管委会向市区重建局申请,让24个共管排屋(townhouse)和顶层单位把屋顶阳台增修成聚会厅。

1996年,当局批准所请,但给予两年时间增修。

不过,第10届至第18届的管委会的立场是:它们无权批准GFA的使用;屋主一旦使用,公寓日后要提升(如建新的公寓俱乐部),GFA就可能不足。

2006年,起诉人买下顶层单位,天台棚架已有按1996年规定盖的玻璃屋顶。他致信管委会经理要求加大通往阳台的楼梯,但表明会削减较早前批准的屋顶面积,抵消楼梯所需的额外面积。

他邀请市建局人员上门检查,后者表明其工程没增加GFA。当局后来的电邮,也说明天台屋顶的结构是获当局1996年的批准而盖的,所以没有问题。

第19届管委会在2006年上任,所持的GFA立场与前面九届管委会一致,认为须保护住户利益;若让任何屋主增修,都会损害所有居民的利益。

2007年3月,答辩人发“号外”,向居民提供GFA引发的不同纠纷的背景和进展,解释GFA对居民的重要性,也提到起诉人的个案。

法官说,管委会承认市建局的上述答复很清楚,知道起诉人没私自使用GFA,其增修也不会对公寓构成损失,却要收回起诉人享用的GFA。另外,起诉人在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发了七封公开信给居民。

2013年,其中四名管委就这些信到高庭指他诽谤。双方后来和解,起诉人赔偿四人20万元和3万元的律师费。

另五名管委就这些信提出反诉,各只得3000元赔偿,因法官认为他们没受到实际伤害。

叶兴利去年10月供证时,在证人栏落泪说:“你根本不知我的感受……我下楼时都不(敢)看着邻居,除非他们先向我说‘哈罗’。老实说,这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他们怎么看我……”他还说:“我告诉你,我的生命几乎完蛋……我展开工程,他们没有阻止,对吗?工程结束后,他们全盘否定,说我没得到他们的同意,没获得批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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