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日前驳回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的诉求。他在判词中劝说:“关于管委会使用小路的权利,纠纷在2008年完全解决了。随着本案的驳回,最好是双方结束这持久而冗长的篇章。”
郑靖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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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在缠讼的最新一轮官司中吃败仗,说服不了高庭,格兰芝园管理委员会在过去42年里,无理维护它根本没有的小路通行权,导致利达不能发展小路旁的地段。因利达诉求失败,约6300万元的索赔泡汤。
里峇峇利一带的高档公寓格兰芝园(Grange Heights)通往格兰芝路的85公尺小路,在1974年至2009年里引发五轮官司和相关上诉。
拥有格兰芝园附近地皮的利达发展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利达),为了格兰芝园是否有小路的通行权,先后与该公寓的发展商丰隆控股和管理委员会打了五轮诉讼。
利达在2008年上诉中反败为胜,但双方之间的缠讼并没结束。利达在2012年发动最新一轮,即第六轮法律行动,指管委会在过去数十年的马拉松诉讼中滥用司法程序、恶意起诉等,维护明知根本不享有的通行权。
利达指出,这导致它在小路毗邻两块地皮的发展计划自缠讼1974年开始被冻结,损失租金、售卖该地皮和把地皮发展成公寓出售的选择,代价沉重,蒙受估计3200万元机会成本。此外,公司承担的房地产税和相关费用多年来达3100万元。
然而,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经去年审理本案,日前驳回利达的诉求。他在77页判词中语重心长地劝说:“关于管委会使用小路的权利,纠纷在2008年完全解决了。随着本案的驳回,最好是双方结束这持久而冗长的篇章,转向其他富有成效的地方。”
利达与丰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买下小路毗邻的几块土地,因而获得小路的通行权。
利达与丰隆初次对簿公堂时指,丰隆购买的土地只有一块享有通行权,所以当该块土地和一块无通行权的土地合并发展成格兰芝园时,公寓就丧失通行权。不过,利达当时只是享有通行权而非业主,所以它败诉。
格兰芝园居民取道小路
抄捷径就能到乌节路
利达在1997年买下小路。
利达在最新一轮的诉讼中,指管委会在第二至第五轮行动中,坚持拥有小路的通行权是为了保住格兰芝园的地址和名字,以便能给公寓增值。格兰芝园的居民取道于小路,抄捷径就能到乌节路购物地带。
因此,利达指管委会要保住格兰芝园的地址、名称及价值,都不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权益,所以管委会的做法构成滥用司法程序。然而,法官不以为然,因为管委会望保住地址和价值的结果取决于它有没有通行权,所以它的做法不是滥用司法程序。 倘若诉讼人视官司本身而不是结果为关键,才构成滥用司法程序。例如:当事人兴起或延长诉讼,试图向对手勒索金钱或导致他破产。
就利达称管委会恶意起诉,法官在研究了证据和五轮诉讼后,得出的结论却是管委会的确有合理并相信它可能胜诉的理由。
除了上述法律论据,法官也驳回利达的其他论点,并认为是利达本身决定不要发展小路旁的地皮。
利达的律师昨天接受《联合早报》询问时,不愿透露当事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