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基金所买公寓 无须缴额外买家印花税 高庭下令归还信托人近百万元税款

高庭的裁决有着重要意义,因为相信这是首起慈善信托基金购买私人房地产,引发是否该支付额外买家印花税、到底谁是实益拥有人的案件。

富商设立慈善信托基金后过世,四名信托人以基金名义,买下656万元的豪华公寓,供富商遗孀居住,待后者过世再把公寓收益归入基金,充作公益用途。

可是,国内税务局坚称基金拥有公寓的合法和实益权益,所以算是“机构”(entity),加上未来基金的受益对象也可能包括机构或外国人,符合印花税法令征收额外买家印花税(ABSD)的条文,要收取高达98万4000元的15%印花税。

包括富商遗孀和女儿在内的四名信托人反对,认为印花税应设在他们原先所付的19万1400元左右(3%)。

他们指ABSD不应施用在有慈善目的的信托基金上,况且基金本身不是机构,他们更不是公寓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是以信托人的身份协助保管公寓。

尽管抗议当局决定,信托人于去年1月,还是为武吉知马路的优景苑(Goodwood Residence),付了近百万元的印花税,两个月后请叶慧敏律师(KhattarWong LLP),向高庭上诉,结果成功。

高庭司法委员艾迪阿都拉前天批准信托人的申请,指印花税法令没有相关条文,可以让该局征收ABSD,裁定被列为答辩人的印花税总监错误征收ABSD,下令该局全数归还信托人。

他指慈善信托基金买下的公寓,其受益人的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是被延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实益拥有人只是概念,印花税法令没有相关定义,只能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决定;既然公寓没有活跃或现存的实益拥有人,也就不涉及法令须征收的ABSD。

高庭的裁决有着重要意义,因为相信这是首起慈善信托基金购买私人房地产,引发是否该支付额外买家印花税、到底谁是实益拥有人的案件。

富商周志忠与妻子有一子一女,儿子早逝。1994年8月,他立遗嘱并以1981年过世的父亲周浩德名义,设立“周浩德基金”(The Chew How Teck Foundation)。

信托基金主要提升新马两国癌症和心脏疾病的医药研究、协助新马两地贫困者,在新马两地设立中医院等。

根据遗嘱,他让妻子继续住在至少2000万元的紫云道(亚当路对面)洋房到老死或改嫁为止。如果女儿或外孙不要住,洋房可出租或卖掉,纳入基金。

1994年11月,周志忠过世。2014年,高庭批准遗产执行人以至少2280万元卖洋房,并以基金名义购买上述公寓,给富商遗孀居住。

买该公寓也获慈善总监的批准。因洋房难卖,信托基金预付公寓买价,待他日公寓卖出,再得所有收益。

税务局认为信托人是“合法受益人”,也算是“机构”,并指基金要协助新马的医药研究和外国人,比如研究机构和马国研究员,既然至少一个受益人是机构或外国人,就该征收ABSD。

高庭驳回该局说法的同时,也确定慈善机构与慈善信托基金的慈善地位有别,表明后者不属于“机构”。国内税务局有一个月时间考虑是否上诉。(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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