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未经授权进口背包赠品 起诉入口商侵犯商标箱包品牌商胜诉

平行入口商安盛贸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口一批有新秀丽商标,原是供给中国子公司当赠品的背包出售,被新秀丽起诉侵犯商标,涉案背包全被充公。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平行入口商进口一批有新秀丽商标的背包,虽然背包是真货,但因新秀丽没批准这批2328个商品在新加坡出售,入口商因此被起诉侵犯商标。

全球最大品牌箱包制造商新秀丽(Samsonite)在2015年7月1日,接到新加坡关税局通知说平行入口商安盛贸易(An Sheng Trading)进口一批有新秀丽商标的背包。经过检查后,新秀丽确认它们是公司的产品,可是这些背包是供中国子公司送给当地消费者的赠品,新秀丽并没有批准它们出口到新加坡出售。

因此,新秀丽在一个月后起诉安盛贸易侵犯商标。

高庭法官韦思舜昨天发表判词,批准新秀丽即席裁决的申请,即无须开庭传召证人,只须按照呈堂文件就胜诉。安盛贸易被令禁止侵犯新秀丽的商标,及交出引发诉讼的那批背包。至于它对新秀丽的赔偿或交出售卖涉案背包赚取的盈利则有待确定。

新秀丽(中国)与联想电脑(香港)(Lenovo)有联名品牌协议,前者提供特定款式的电脑套和背包,赠送给在中国购买联想某个型号电脑的顾客。新秀丽希望借此在中国提高知名度。

根据协议,联想电脑与其零售商和分销商,都不准分开售卖背包。为此,新秀丽和中国子公司采取行动如进行市场监察,确保没有出现偷卖的事件。

不过,一些受权经销商还是把背包分开出售给其他经销商,后者把它们转售给安盛贸易。

新秀丽称安盛贸易不是它在本地的受权分销商或零售商,因此后者在新加坡出售这批平行入口的背包就是侵犯它的商标。

安盛贸易通过周毅丰律师辩称,背包是平行入口货品,而平行入口的商品并不违反本地法律。而且,新秀丽阻止不了联想电脑的受权分销商偷卖背包,所以新秀丽能被视为同意让背包出口到新加坡。

安盛贸易也援引商标法令第29(1)节条文说,只要商标持有人在本地或外国已开始出售有关商品,或经他明确同意或默许出售该商品,其他人之后进口、售卖或分销真货就不是侵犯商标。

新秀丽否认出售这批商品或同意让涉案背包出口。它称,它只是同意赠送背包给联想电脑的顾客。

法官接受新秀丽没有出售背包的说法,所以本案不符合商标法令第29(1)节条文所设的情况。因为分销商出售背包的收入没有给新秀丽进账,新秀丽也因背包没按安排去到联想电脑顾客的手里,所以它没有得到经济价值。

法官说:“商标法令第29(1)节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背包从来没有放在市场上出售。何况,把背包分开出售,也不是商标持有人所为,或得到他的明确同意或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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