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收场 有申诉权不代表能够“民敲诈官”

“摔一跤发大财”的事,多数只发生在影剧或者外国新闻,在新加坡,几十年来好像都没有过。

所谓摔一跤发大财,简单的说就是在一场意外之后受伤,然后经由索赔过程,获得高额的赔偿金。

然而可以想象,要争取得到高额的赔偿金,那一定受伤要够重,甚至是陷入瘫痪之类的,所以一点都不值得羡慕,反而可能需要被同情。

只不过从新闻里看起来,赔偿金额有可能令外界发出啧啧啧的声音,不过够理智的人,对照伤势之后,还是会摇头的。

而最坏的情况,像那位因为抽脂逝世的女高管,她的家属近日被判获得约560万元的赔偿,但是她已经没了命,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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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26日),高庭裁定符致文医生须赔偿559万9557元给因抽脂手术失败不幸死亡的跨国公司部门女主管杨秀文(44岁,Mandy)。(新明日报)

但是,有一种情况不能排除。那就是有人发生意外之后,受了伤,事后夸大伤势,同时提出巨额赔偿金。这情况就有点像赌博彩,成功与否要看律师有多厉害。

最近本地就有一个案例。

一个女会计师在后港人行道走路的时候,掉进没有盖起来的1.8米深阴沟洞里,受了伤。事后她起诉公用事业局疏忽,要求索讨500万新元的赔偿)。该案件上周一(11月23日)在高庭开审。

女会计师后来突然决定停止诉讼选择和解,但和解内容不对外公布。双方律师在11月27日正式通知法官有关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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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早上10时许,女会计师曾惠萍在后港沿人行道走向西门路(Simon Road)时,意外跌入1.8米深的阴沟。她坚称,意外造成她脚踝断裂、韧带撕裂,臀部挫伤,手臂多处擦伤,康复后还患上严重抑郁症、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PTSD)、焦虑症,甚至精神分裂症。(新明日报)

民可以告官有其积极意义

平心而论,这类属于“民告官”的案件在本地比较罕见,但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完全没有问题。

民可以告官是有积极意义的,它会随时警惕官方在办事的时候更警觉,不马虎,不因为因循苟且或者贪腐而给人民带来损失或者伤害。

而且,也因为司法独立且专业,有高可信度,“民告官”也不至于像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那样,沦为“会吵就有糖吃”或者专业屈服于民粹的那种败坏局面。

所以,民可告官是人民直接通过司法维护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的表现,而民选政府也通过同一个司法体系维护自己的专业和信誉。

在这个过程中,一切通过证据说话,透明公开很重要,社会大众都可以从中获得教育,也加强对民主法制的信心。

因为政府掌握公权力和各种专业数据,“民告官”因此要求人民必须具备相当大的可信度。是不是真的受害,遭受损失?是不是于理于法于情都值得花费时间金钱精力去做?因此不会产生任意的滥诉问题。

毕竟,起诉方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够说服力,或者要求的赔偿金超过合理性,就会败诉或者打折扣,未必“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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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海峡时报)

所以,民可告官的合理性很清楚。

但是,如果因为这个申诉权利的管道存在,就有人想来个民敲诈官,也就是所谓滥诉,那就要三思。因为,诉讼需要时间金钱,没有足够强大的理由和证据,败诉的机会很大。

连消费者起诉商家都不容易,何况公家?

要保持这种民主与法制相协调的局面,必须仰赖高度的司法独立和公信力,在维护民众权利和政府专业之间,可以做出准确的权衡,让大家心服口服,社会才能持续保持稳定。

就是说,官家不会因为民不敢告而怠忽职守,民也不会因为官家好告,就想敲诈大众的纳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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