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同父母登报要和儿女断绝关系,是什么大事要走到家丑外扬这一步?

这年头,除了流行登报找老公,原来还有人会刊登启示公告天下,要与儿女断绝关系。

今天红蚂蚁翻开《联合早报》第7版和《海峡时报》第C3版时,被同一则“断绝亲子关系”的通告吸引了,除了因为需要读好几次才能理清里头的人物关系外,更多的是红蚂蚁的小脑袋里打了很多个问号,感叹究竟是多大的事情,才会导致家庭关系这样破裂呢?(好奇心太重)

这则启示分别刊登在订阅量较高的两份报纸上,中英两份,似乎要确保让更多人读到。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启事中提到的人物,他们的关系如下:

男子:Richard Poon Kai Ming (潘凯明,译音),他有一对儿女。

他的父亲:Poon Chew Yin (潘朝英)

他的母亲:Yim Yuet Oi (任月娥,译音)

潘凯明连同自己的父母,刊登的联合声明有两点:

  1. 两儿女/孙子孙女将“没有权利,也不会有权利代表我们同意,或让我们被任何合约、同意书、商业谈判所束缚。” 
  2. “谨此在不可撤销、毫无条件并不可逆转下宣布”,从今天起“与两儿女/孙子孙女脱离关系,并取消两人的继承权”。表明他们不能继承遗产。

简单来说,父亲要与一对子女断绝关系,而祖父母要与孙子和孙女断绝关系。短短的一段文字,“切断”了两段感情。

这三人显然是单方面提出断绝关系,否则也不需要走到“花钱登两报把家丑外扬”这一步。通告上,用了非常肯定的字眼“不可撤销”、“不可逆转”,而人物的名字、“脱离关系”、“继承权”的字全都用上了粗体,看起来、听起来,这三人“要断绝关系”的态度都非常强硬。

通告中虽然没提到两儿女/孙子孙女的名字,不过三人都附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即使没有指名道姓,要断绝的对象也不会搞错。

不过,父亲和祖父母决定不指名道姓,是对孩子们还留有一点情面,不想影响他们的声誉和生活?还是别有用意?

相信大家最想八卦都是为何要撇清关系?孰是孰非?真相只有当局者懂。

自古以来要搞到六亲不认的局面,通常都离不开一个“钱”字!但不知道这家人是不是这样,有网民猜是因为争家产,有网民说应该有一方欠了大耳窿。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于是红蚂蚁查找了这三人的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记录,看看他们的家境如何。资料显示,潘凯明与父母曾是一家包装公司的董事以及股东,公司1970年由父亲潘朝英创立,目前已停业。

潘凯明也在1987年至2004期间担任一家塑料生产公司的董事,公司目前仍在营业中。潘凯明的父母也做过其他生意,父亲曾在黄埔一带开过一家素食餐馆,而母亲之前也曾经营一家零食工厂。

潘凯明注册地址是位于诺维娜(Novena)的一家公寓单位,而他的父母则是武吉知马的公寓。但不知道三人是否还住在那里。

照理来说,这三人应该累积了好一些财产。读了通告的蚁粉,应该都发现整篇文“缺少”了一个人,这对儿女的母亲、潘凯明的妻子,她在这个家庭的关系耐人寻味。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诺维娜公寓。(新明日报)

不过,要割断亲子关系,不是登个报就能搞掂。毕竟血浓于水,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切断的。

资深律师朱时生告诉《新明日报》说,

这样的通告一般不含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能算是法律文件,只能用来通知认识的人。

资深律师钟庭辉也曾经说过,

新加坡的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条款,登报断绝关系,只是向公众表明大家之间的关系不佳。

陈其玉律师也指出,

就算发了通告,父亲仍无法与两名儿女脱离关系。“这种血缘关系,法律上是无法改变的。”

他也指出,若儿女在未经三人授权下使用他们的名义,即使没有这样的启示,他们仍可能因欺骗罪名被控上法庭。

那么,这三人登报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还是事情已经闹到上法庭,而登报只是为了走个程序而已?

陈其玉说,男子如果不愿让孩子继承家产,就得通过法律途径立下遗嘱。

若没有立遗嘱,家产将根据“无遗嘱继承法令”(intestacy law)进行分配。根据法令,如果过世者有配偶与子女,配偶将获得一半遗产,另一半遗产由子女平分。

套一句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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