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很普通的车祸,因为涉及国会议员帮肇事者写求情信,而在舆论场上激起波涛。
导火线是:求情信的内容和案发事实不符合。判词内容显示,伤者身上有多处骨折,在两个月内就动了12次手术,共住院69天;但国会议员帮女被告写的求情信却说,她意外擦撞到一名电单车骑士,导致骑士受了一些伤。
被告唐伶俐因疏忽驾驶导致电单车骑士维卡拉门入院69天,被判入狱一周。尽管她不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最终遭驳回。 (海峡时报)
不知道被告唐玲丽(译音,45岁)是怎么和议员说的,她未免也太懂得轻描淡写了。
“动12次手术”和“受了一些伤”是天渊之别。那请问小姐,要动多少次手术才算重伤?难怪法官会对求情信一事“感到有些困扰”,指信件内容“试图以不公平的方式将车祸大事化小,减低伤者伤势显著的真实性。”
网民纷纷猜测这封让法官“困扰”的信出自哪位议员之手,本月4日的《海峡时报星期刊》揭晓答案:就是他。
人民行动党盛港西议员蓝彬明医生。(联合早报 )
网民八卦的不只是议员的身份,更关注的还是,议员可以帮涉嫌触犯法律的选民向法庭写求情信吗?这可不是一般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罚款或其他财务困境的求情信。议员如果只听了选民的一面之词就写求情信,而信件内容被证实具误导性,这种行为算不算“作假”?要不要追究?追究讲的人,还是写的人?
当然,剥开所有外衣,最核心问题就是:议员的行为是否破坏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
议员帮选民向法院求情,模糊三权分立的界线?
三权分立有相互检查和平衡各个权利机关的功能,从而制止任何一种权利被滥用。国会是新加坡的主要的立法机关,国会议员是立法机构的组成之一,如果帮忙选民写求情信给法院希望争取轻判,那是不是等于试图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判决呢? 未经媒体曝光的类似案例还有多少?
人民行动党党鞭陈振声。(海峡时报)
《海峡时报》的报道也采访了行动党党鞭陈振声。他解释说,行动党没有针对议员写信给法院或机构的“特定规则”,但分享了长期以来的内部指导方针:
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被控,而写求情信是为争取不被提控的话,那议员可以写信给总检察署。如果当事人已经被控,希望获轻判,那一般建议议员写信给律政部,再由律政部将信转给法庭考虑。若情况紧急,如几天后就开庭,议员有时候会决定亲手把信交给居民,以在法庭上呈堂。
从媒体的报道判断,蓝彬明应该是按照“紧急情况”处理信件。他说,被告第二次找他帮忙时,由于时隔仅两周,事件紧急,因此要求情信在同一晚就交给了被告,收信人为国家法院的相关人士。
“几天”后开庭是紧急,“两周”后开庭算不算紧急呢?除了时间上的落差外,蓝彬明的处理手法看来没有抵触行动党“内部指导方针”。
“井水不犯河水”的线要划到哪里 ?
不过,如果再细想的话,我们或许还可以追问,议员写的求情信内容是什么?我们都知道,遇上“官非”的人找有头有脸的社会名流写人格担保书并不罕见。那么,蓝彬明是直接请求法官轻判,还是只是单纯为被告做人格担保呢?蓝彬明又有多熟悉那位选民的人格背景呢?立法和司法之间,那条“井水不犯河水”的线要划到哪里?行动党的内部指导方针有具体提到议员可以写什么内容的求情信吗?
正当舆论场诸位还在喋喋不休时,《海峡时报》的交流版昨天刊登一位前国家法院法官Low Wee Ping的投书,题目非常打眼,就叫“李光耀对事件的观点”。文章引人入胜之处是,原来“李光耀的观点”与陈振声所透露的行动党“长期指导方针”有些出入。
“李光耀的观点” :议员不该写信给法庭
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互联网)
刘法官可不是普通网民,他在1980年代曾经在国家法院和最高法院(包含上诉庭和高庭)任职。那个时候的总理就是李光耀。刘法官说,当年他在国家法院工作时,大法官黄宗仁曾经说过,不要去理会那些议员的信件,干脆把信件交给人民行动党党鞭(也就是现在陈振声担任的职务)。 李光耀白字黑字向议员发出指示:不应该写信给法庭。
李光耀的观点是:国会议员写信给法庭将模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界线。而且,如果选民认为自己获轻判要归功于国会议员的求情信,那他在大选中会因为心存感激而票投那位议员。
MP=multi-purpose ?
“李光耀的观点”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大思想原则,但那显然也只是一种观点,并不具任何的法律法规约束力。长者在上世纪80年代传达的指导原则在30多年后,还合不合时宜呢?长者的思想原则具体落实在议员的基层工作中,是否需要一些灵活“转弯”呢?毕竟,行动党现在在大选中面对的政党竞争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要激烈多了,每一票都必须全力争取。
居民在人民行动党 武吉巴督支部外排队等着见议员。(海峡时报)
我们也经常听闻,选民找议员会提出各式各样的要求:帮孩子进入靠近住家的学校;帮忙消掉违规停车的罚单;迟缴费被切掉水电费或司机闯红灯被扣分,要求帮忙求情等等。
只要不涉及司法案件,议员多帮忙选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那是很应该的。但这不等于说,MP=multi-purpose (全包)。
长者的思想原则值得4G参考
一旦涉及司法案件,议员如果只听选民一面之词就写信给法院求情,那很可能招惹不必要的误解。尤其是,议员写信的内容是根据选民叙述而定,又往往难以证实所言属实,这很可能会让选民滥用“议员接见选民”的窗口,传达“不实口供”,就为了替自己的行为脱罪或争取轻判。
服务选民是要的,争取选票也是要的,但立法不能干预司法还是最重要的。老人家虽然不在了,但他的思想原则还是值得4G参考的。“李光耀的观点”和行动党内的“指导方针”或许应该进一步搓合,形成一种对国会议员更具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不让选民轻易找空子钻,也不让立法之手有机会伸向司法之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