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就会如同洪水猛兽,必然导致滥用和独裁,权力也会变成害群之马。人民行动党自执政开始就注重发挥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作用,引导各项权力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制约监督机制,从而使执政权力拥有分权制衡向度和控权属性。
以法定权力制约权力。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人民行动党长期保持执政党地位,“人民行动党取得对公共权力的绝对支配权”。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并没有因为自身的权力优势而任性施政,而是通过宪法法律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顶层设计逐步实现了权力制衡。
新加坡各权力主体如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构的职能法定,各负其责,1991年宪法修改后,虽赋予总统更多权限,但总统从选举到履行职权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虽然总统可以制衡政府,但国会和总统顾问理事会可以制约总统。例如,总统必须向总统顾问理事会咨询意见后,才能委任民事服务要职人员,才能批准或否决法定机构、政府部门等的财政预算。国会也可以制约总统权力,如果总统不顾总统顾问理事会的反对意见,坚持否决政府呈报的会动用储备金的财政预算案,而政府不同意总统的决定,可以将问题提交国会讨论决定。政府的财政预算案只要得到大多数议员支持,就能得到批准。为了防止总统陷入政党利益之中,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在被提名时,不属于任何政治党派”,总统候选人在参加提名时都要宣誓脱离政党组织,参加竞选总统时不得佩戴任何政党的徽章或竞选标志。
以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以法控制权力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权力只有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经过多年完善,新加坡形成了自身特色的依法治权的制度。新加坡法律制度完善且运作周到细密,涉及政党权力制约的法律主要有《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政治捐赠法》《新加坡社团法》等,并且人民行动党还制定了本党的《人民行动党章程》。这些法律法规和人民行动党的章程,一方面,按照宪法关于权力的设计,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和制衡,另一方面,在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制度保证其他政党一定程度的发言权,“以对执政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
与此同时,针对政府行政权专门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根据新加坡宪法,内阁总理拥有的权力广泛,但并非可以任性用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询问、国政调查、不信任票及弹劾等制度规定监督内阁总理。并且,新加坡“实行双重检查制度,确保一个官员的决定必须由另一个官员审查或监督”。此外,人民行动党还建立了严格的司法监督制度。司法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国家检查权由检查厅行使,司法行政权由政府法制部行使。这三方面的司法权力分工合作,制约监督施政权力。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法官实行终身制,任职后除非失职渎职,不得随意免职和调离。这种制度保证了司法权对于其他权力的制约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