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作为首批签约国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公约》)。《新加坡公约》旨在从国际层面上提高经由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效率,其作用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所起的作用相同。
根据《新加坡公约》,对于经由调解而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在协议一方拒绝遵守和解条款或试图将相关争议再次提起法院诉讼的情况下,《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国(及其法院)将承认与执行该和解协议中的条款。《新加坡公约》修改了2002年版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并附有其示范立法文本。关于该公约何时适用及如何适用的更多信息,请详见本所关于《新加坡公约》的文章(查看“阅读原文”)。
《新加坡公约》是推动调解进一步成为诉讼和仲裁等传统商业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效替代方案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看到,许多客户对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展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考虑通过调解来缓和冲突从而更有效地解决争议。承认并执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为此带来更大确定性,并将会进一步普及此类条款以及非机构调解的适用。
该公约将在至少三个签署国正式批准后的六个月生效。本所对此将持续关注。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大量关于调解的法律指南,旨在帮助公司更好地部署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和制定争议防范策略。如果您希望探讨如何使用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手段处理争议问题,请联系本所上海办公室争议解决合伙人唐汉洁和新加坡办公室争议解决合伙人Tomas Fur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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