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李润泽子 实习生梁耀晴 广州报道
置身于数字时代,围绕数字贸易,新一轮国际规则竞争愈演愈烈。
日前,英国与新加坡签订了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DEA)。英国政府称,DEA是英国有史以来最具创新性的贸易规定,将覆盖数字市场、数据流动、消费者和企业保障、数字交易系统、金融服务、技术合作等7个领域。
而我国同样高度重视数字贸易这一重大发展机遇,积极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去年11月,中国就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当下,各国已愈发重视在数字经贸领域的国际合作。受访专家表示,未来,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还需加大研究力度,在跨境数据流动安全性等方面,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相互探讨、磨合。
新加坡塑造数字经济监管亚太模板
2021年12月,历经约半年时间,英国与新加坡关于UKSDEA的谈判基本结束。据了解,UKSDEA是新加坡签订的第三个数字经济协定,也是亚洲国家与欧洲国家之间第一个数字经济协定。
该协定将通过电子支付及无纸化交易等,促进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降低企业成本。此外,UKSDEA将确保数据保护的高标准,在数据流动方面将禁止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多领域数据存储本地化要求。
新加坡主管贸易关系的交通部长易华仁表示,新加坡及英国将打造可信的数据流通及安全的数字环境,这将让数字贸易变得顺畅。借此,也将加强新加坡及英国两国在全球价值链上作为可信赖节点的角色。
在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岚看来,此次UKSDEA的亮点是其对金融部门的跨境数据流动开放度更高,将金融部门囊括在跨境数据流动之中,这将更加充分发挥英国在金融服务上的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UKSDEA并非新加坡和英国的第一次合作。早在2016年,新加坡便和英国共同设立了“英国-新加坡金融科技桥梁”,建立密切联系。2020年,两国还签订了强化双边合作的英国-新加坡自贸协定(UKSFTA),这个协议涵盖了超过170亿英镑的双边货物及服务贸易。
除了同英国展开合作,2020年以来新加坡还相继与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签订数字贸易协定。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的DEPA。该协定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并就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2021年11月1日,中国则正式向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加入申请。
王岚介绍,新加坡在数字贸易治理上体现出非常积极的姿态,除了与日本以及澳大利亚一起作为召集人推动多边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诸边谈判之外,还以数字经济协定(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简称DEA)为载体致力于打造具有互操作性的数字监管国际体系,形成了亚太模板的雏形。
“亚太模板在理念上继承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但体现更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这也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中国加入DEPA的重要考量。”王岚说。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认为,中国申请加入DEPA既是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一个合理反映,同时也是谋求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的具体行动。
贸易协定不断涌现
事实上,当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尽管WTO早在1998年就已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却未能产生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多边协定,留下了大量监管真空。
2017年,电子商务谈判终被纳入WTO工作议程,但时至今日,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全球性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在WTO框架下仍旧进程缓慢。
在这一时期,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却不断涌现,例如《美加墨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
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超介绍,目前通过这些区域协定安排,美日欧等主要经济体在网络安全、数据跨境流动、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竞争性电信市场等内容上的立场已大致相同,并推进了相关合作。
“加强数字经贸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如果能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之间进行有效合作,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现在国家工业化上的‘换道超车’,提高全球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程度。”王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左鹏飞分析,数字经贸领域的国际合作将为中小企业创造发展机会。数字平台的发展极大推动了跨地区、跨国别的生产端与消费端连接,助力更多的中小企业深入参与国际贸易,使其有机会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
但是,各类数字贸易规则在帮助填补规则空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碎片化现象,导致分歧。其中,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据存储本地化、电子传输关税、源代码、开放网络接入等议题上,各国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
针对跨境数据流动,盘和林解释,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流动,数据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石。而数据包含个人信息,国家信息,数据安全也同样涵盖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所以把握数据流动方向,让数据安全可控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规则层面的分歧,欧美各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中也进行着激烈交锋。例如,在欧盟倡导数字主权背景之下问题,其以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公平竞争为名,在跨境数据传输、数字税征收等方面同美国进行激烈博弈。
“目前,数字贸易壁垒国际治理的主要困难就在于缺乏普遍认可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目标和良好监管实践准则,导致各国政府出于不同的数据治理能力、政治诉求以及数据使用目的等,设置不同的政策目标优先级。”王岚说。
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
目前,各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在加紧制定本国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战略、规则、监管体系,以期促进本国产业和企业发展,同时也在不断竞争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的数字贸易所面临的挑战同样来自于与他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性。
王岚介绍,当前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主张在国家和公共安全基础上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从而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严格监管,以维持社会稳定和培育以知识为基础的部门。
“但是,在数字治理水平上中国与发达国家之前还存在较大差距。”王岚表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议题上与全球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还存在一定距离。
对于上述挑战,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我国应加强数字贸易规则建设。
盘和林建议,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还需要加大研究力度。诸如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性方面,需要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相互探讨、磨合。数字网络通信技术还有待加强。在数字贸易层面,关键还是打破数字贸易壁垒,加入到全球数字贸易大环境当中去。
王超则提到,借助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等数字贸易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在这点上,通过“一带一路”发展与沿线国家间的数字经济合作,即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是重要路径。
在左鹏飞看来,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是保障我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基础。
“应加大数字技术基础研发投入,加快国产数字技术和产品应用步伐,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切实增强我国数字经济的科技创新含量,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底座,全面提升发展数字经济主动权和话语权。”左鹏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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