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境外信托税收制度研究(四)

本课题由国投泰康信托牵头 —

原文刊载于中国信托行业协会

新加坡信托税收制度及实务研究

01

新加坡信托发展概况

(1)信托制度

信托业务是新加坡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新加坡拥有较为成熟的信托制度,整体处于亚洲领先地位。

新加坡信托制度成熟度主要体现在立法及监管方面。其法律隶属于英美法系,主要包括:1915年制定的《公共信托受托人法案》;1929年制定的《受托人法案》;2004年及2005年分别制定的《商业信托法案》《信托公司法案》。以上法案及其附属条例,如《信托公司条例》《商业信托条例》等,共同构成了新加坡信托制度。

新加坡对信托业务及信托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例如,《信托公司法案》规定只有持牌信托公司才能在新加坡境内经营信托业务,持牌信托公司不能在新加坡境外设立营业场所,除非提前获取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批准。目前新加坡拥有60家持牌信托公司。

(2)信托业务

新加坡信托业除一般信托外,还有以下几种主要的信托业务:如注册商业信托(Registered Business Trust)、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慈善信托等,其中占据主要市场的信托业务为REITs。

注册商业信托,是指根据《商业信托法案》注册的信托安排,兼有公司和信托的要素,并非独立法律实体,因此信托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为受托人。商业信托可以从营运现金流中向投资者支付派息,并且适合于涉及较高初始资本支出且拥有稳定运营现金流的业务,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车辆出租和包租等。

REITs,根据《证券和期货法》获得许可并经营管理,委托人能够通过交易所进行投资,投资方式和购买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类似。其资金由专业人员管理,主要投资于能够产生收益的房地产资产组合,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租金收入)一般会定期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者。

外国信托,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的、并受其监管的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信托中涉及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3)信托发展特点

第一,信托监管体制完备。新加坡针对信托行业的立法涉及会计管理、税务处理以及商业注册等各个方面,还针对不同种类的信托业务发布指南文件。新加坡信托行业所在的金融资本市场兼具自由度和规范性,对我国发展信托行业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新加坡是全球REITs发展的重要基地,房地产信托基金占据主要市场份额。截至2019年末,新加坡共有43个REITs项目,市价总值约1118.61亿新元,投资回报率一般在5%~8%之间浮动。REITs能够有效分散个人投资者的风险并提供进入通道,目前新加坡REITs的资金规模正稳步扩大。

第二,外国信托颇受国际市场投资者青睐。新加坡外国信托业务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新加坡也把握住这种优势,大力发展外国信托。新加坡外国信托受国际市场投资者青睐的原因在于:一是新加坡外国信托具有严格的客户保密制度;二是对资产投入数量没有限制,在信托存续期间可以任意追加投资,这意味着设立信托的灵活性更强;三是具有100年的长久期限;四是具有不受强制继承法约束的资产保护机制;五是在分配给非居民收益人时免除新加坡所得税。基于以上原因,新加坡成为世界有名的外国信托发展基地。

02

新加坡信托税制逻辑分析

新加坡作为比较早发展信托行业的亚洲国家,始终在探究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创新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新加坡信托税制设计上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遵循信托实体理论

新加坡遵循信托实体理论,受托人一般作为纳税义务人,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新加坡并未对信托单独设置税制,除各税法中明确的特别处理规定外,一般适用于普通的税制。

(2)监管体系完备

新加坡信托行业主要发展特点为建立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不论是从事信托业务,还是设立商业信托或者发行信托基金,都需要通过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注册审核流程,并受其监管。因此新加坡信托行业的准入门槛较高。

(3)税收优惠吸引投资

为了鼓励高质量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创新,新加坡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更大的优惠,通过降低税负来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例如,新加坡给予了外国信托一定的政策扶持,如外国信托从“特定投资”中取得的“特定收益”免税。信托的任何附属公司只要符合“满足条件的控股公司”的资格,也可以享受免税。

03

新加坡信托税制应用具体税种

(1)所得税

①信托所得税税收制度

在新加坡,在无豁免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取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取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一般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因此在信托设立环节和终止环节中资产转让若属于资本性质的所得则一般无须缴纳利得税。

②信托所得税涉税分析

在信托设立和终止环节,不涉及所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明确规定了各种信托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一,一般信托业务。通常情况下,从一般信托中取得的所得由受托人纳税。自2008年修订案起,若信托的受益人为有权取得信托所得的新加坡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满足税收透明待遇的情况下,那么信托产生的所得在受托人层面不征税,在受益人层面征税,此时若受益人可视同直接取得信托所得,且所得视同保留了底层信托所得的性质,受益人可适用所得税法案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及境外税收抵免制度。

但是,对于受托人在从事经营业务中取得的信托所得,必须在受托人层面缴纳最终税。受托人从税后利润中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该分配视为资本利得,受益人无须纳税。

在受托人层面缴纳最终税,无论受托人是公司还是个人,受托人应按照现行税率(17%)就信托所得缴税。但若适用税收透明待遇,受益人则根据性质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17%)或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第二,注册商业信托。从所得税的角度,注册商业信托的经济目的、架构和经营都与公司类似,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税收减免和外国税收抵免等政策。注册商业信托取得的所得在受托人层面征税,投资者无需因其有权取得信托所得而征税,但投资者也不允许抵免注册商业信托的受托人所缴纳的税款。

第三,REITs。若受托人在取得所得的当年将至少90%的应纳税所得分配给投资者,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前提下,REITs的受托人/管理人或其发起人即可向所得税主计长提交申请税务透明待遇处理。

若适用税收透明待遇,分配给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将不会在受托人层面纳税,而是在取得分配收益的REITs投资者层面纳税。但若不符合税收透明待遇的条件,受托人应对其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

在适用税务透明待遇,REITs向居民企业投资者分配的符合条件的所得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居民个人投资者分配符合条件的所得免税;向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分配的所得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由受托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分配所得中扣缴税款(非最终税),或根据条件按10%税率的扣缴(最终税)。

第四,外国信托。目前,新加坡外国信托从“指定投资”中取得的“特定所得”可以适用免税。如果信托的底层公司,即受托人,是“符合资格的控股公司”,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符合资格的控股公司是指外国信托的受托人的全资子公司,是在新加坡境外注册、专门为了持有外国信托资产而成立的,其经营完全是为了外国信托而进行的经营或投资。

指定投资包括以新元以外货币计量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股票和其他证券、在新加坡批准的银行中的存款、外汇交易、新加坡政府证券和新加坡境外的不动产。

特定所得包括从新加坡境外取得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指定投资的利息和股息。其他类型的特定所得还包括从批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取得的利息、处置指定投资的利得和利润,以及从新加坡境外取得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单位信托基金分配收益。来源于新加坡境外房产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收入汇回新加坡,也被认定为特定所得而在新加坡免税。

(2)印花税

根据新加坡印花税法案,书面凭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需要在新加坡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签署的以前未由任何纳税人签署过的书面凭证;或是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但是涉及新加坡境内的财产或需要在新加坡履行的事项。

在信托设立、存续以及终止等不同环节,如涉及信托契约、信托声明书、购销协议、租赁合同等纳税凭证的签订,需依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出于以下目的或与以下目的相关的,不征收从价印花税:股权转让涉及企重组或企业合并;关联实体间的财产的受益权益的转让。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公司,也适用于向注册商业信托转移资产。但除满足特定条件外,上述优惠不适用印花税法案第23条规定的物业(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

(3)房产税

房产税是针对房产所有权人征收的税收,适用于出租、自住或空置房产。一般来说,若信托持有房产,在信托存续阶段,受托人需代表信托就所持有的房产所有权或取得的房产租金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对于住宅类房产,业主自用住宅房产适用0%~16%的自用超额累进税率,非业主占用房产适用10%~20%非业主占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商业或工业房产(非住宅),如商业及工业建筑和土地则按照年值的10%计算缴纳房产税。

(4)消费税

消费税,又称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与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类似,GST注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新加坡的标准GST税率为7%。在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如涉及GST应税项目,则适用一般税法规定,例如出售和出租商业地产应缴纳GST。

目前,对于在新加坡交易所登记的REITs和满足条件的注册商业信托(以下简称“S-REITs”和“满足条件的S-RBTs”)在申报GST时可以扣减业务发生费用以及其SPV发生费用。无论S-REITs、满足条件的S-RBTs是否有资格进行GST登记,都适用该GST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的有效期截至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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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分析

某新加坡公司(以下简称Singco)不从事房地产买卖业务,但Singco为了长期投资目的于2010年购入一处新加坡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除上述的物业外Singco并无其他资产。由于Singco没有房地产投资的管理经验,因此将其购入的物业投入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对于该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具体交易环节如下:

购置基金资产阶段:2019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一家REIT(以下简称S-REIT)收购Singco所持物业100%的权益。

信托运营阶段:S-REIT的受托人A负责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持有和经营S-REIT的物业资产。S-REIT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物业租金收入。2019年12月31日,S-REIT将全年应税所得的90%以上分配给各受益人,即一家外国企业B、一位外国个人C,一位新加坡个人D和一家新加坡企业E。其中,D和E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受益人退出阶段:2020年,S-REIT的各受益人将出售各自所持有的S-REI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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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析:

(1)购置基金资产阶段

印花税:买方印花税按物业转让价格或市场价值中较高者的1%至4%的累进税率征收。一般情况下,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印花税应由物业的买方S-REIT支付。

额外买方印花税:由S-REIT按照物业转让价格或市场价值中较高者的25%支付。额外买方印花税一般不适用于新加坡的非住宅不动产(特殊地区除外)。

所得税:由于Singco并非从事物业买卖交易,其出售物业取得的收益属于资本性质,因此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GST:该物业属于新加坡住宅房产,其销售及租赁收入在新加坡无须缴纳GST。

(2)信托运营阶段

房产税:受托人A应代表S-REIT根据物业年值按照10%至20%的税率计算缴纳新加坡房产税。

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受托人A应对S-REIT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由于A将90%以上所得在取得该所得的同一年分配给S-REIT的受益人,则A有可能申请享受税收透明待遇。即,A无须就分配的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受益人就各自比例分配的所得纳税。

对于受益人从S-REIT中取得的分配:由受托人A按10%税率为B扣缴所得税(需满足一定条件);C免征所得税;D免征所得税;E应按17%的税率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未给予税收透明待遇的所得或未分配的S-REIT应税所得,应由A按照现行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A对税后所得进行的分配应视为资本性质分配,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时无须再次缴纳所得税。

GST:新加坡住宅房产的租金收入无须缴纳GST。

(3)受益人退出阶段

所得税:各受益人因处置S-REIT权益而获得的所得若不属于资本性质,例如受益人专门从事投资业务,S-REIT的权益属于其部分交易资产,那么考虑到所得来源于新加坡,受益人应按各自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但若处置S-REIT权益的所得属于资本性质,则无须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对于转让上市REIT权益,在不存在转让文书(无纸化权益交易)的情况下,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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