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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Denise Mirandah,Mirandah Asia公司,新加坡,《国际商标通讯》法律与实践——亚太分委会
校稿人: Ravinran Kumaran,Relianze Law Corporation公司,新加坡
翻译:吴月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本篇文章摘录自“国际商标通讯2019年6月刊”
国际商标通讯中文版摘录自“INTA Bulletin”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于2019年1月24日做出书面决定,驳回Swatch公司针对苹果公司IWATCH商标注册申请所提出的异议;然而,决定也称,苹果公司的注册申请商品类别不包含智能手表。
Swatch公司的异议理由为IWATCH商标与其在先的及商标近似,易导致混淆,且苹果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与Swatch公司的商标注册商品也近似。
苹果公司申请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及相关产品下注册IWATCH商标,但其并未指定智能手表产品。
为说明争议商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与Swatch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相似,Swatch公司称,智能手表与传统手表特征极为相似甚至重合,因此两家公司的产品属于直接竞争关系。
Swatch还称,智能手表与计算机功能相似,这决定了其本质上就是可穿戴计算机,符合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及相关产品的表述,因此争议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
而苹果公司主张,由于很多苹果公司产品商标都以“i”开头,消费者能够识别出IWATCH商标同样属于苹果公司产品。
IPOS首席助理登记官Sandy Widjaja认为,苹果公司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不包含智能手表,原因是尽管智能手表拥有多项功能,但与其核心的报时功能相比,其他功能均属于辅助功能。
她还称,相比于计算机产品,智能手表的制作“更加考究,也需要更多心力”,因为“智能手表是集功能和款式于一身的高度私人化的产品”。
得出上述结论的同时,该登记员针对两家公司商标的相似性做出了如下分析:
苹果公司商标
Swatch商标
视觉相似度
读音相似度
概念相似度
IWATCH
SWATCH(未注册)
倾向于不同
倾向于不同
倾向于不同
(已注册)
不同
有些相似
略微相似
该登记员认为,Swatch公司与苹果公司商标之间相似度低,且Swatch公司的国际知名度也降低了商标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登记员认定,Swatch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在各个方面都缺乏依据,允许苹果公司对IWATCH商标进行注册。
苹果公司的智能手表产品已经以Apple Watch为品牌在新加坡市场销售。
虽然我们已全力核对本通讯的信息准确性,但读者如有特别关注的信息,应对其准确性进行自主确认。法律与实践板块的更新不包括INTA的意见,其基于官方立场做出的评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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