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新加坡财政部(MOF)和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提议作出几项修改,加强新加坡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透明度,减少滥用公司实体来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
图片来源:新加坡财政部
改动内容包括:
1. 新加坡本地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如果没有持有显著股权或掌控的个人或个体,须提供拥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的详细情况。
2. 要求新加坡本地和外国公司按照特定格式和保留委托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的非公开登记册。
3.新加坡本地公司在收到董事提供的信息和个人资料后,要在7天内更新受委董事(nominee director)登记册(以前没有时间上规定)。
4.外国公司更新成员名单要在14天内完成(以前没有时间上的规定)。
公众可上财政部网站www.mof.gov.sg、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网站www.acra.gov.sg及民情联系组网站www.reach.gov.sg查阅公开咨询文件,包括草拟好的法案,并在7月30日之前把反馈电邮至MOF_Public_Consultation@mof.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