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来获取新加坡的EP签证,目前已成为高净值家庭移民新加坡、使用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做税收筹划、CRS规划,享受新加坡医疗、教育资源最为快速、便捷的途径,也是移民新加坡最为火爆的项目。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其实大多数客户对于新加坡EP的税务筹划功能不是特别清楚。因此,本文重点梳理了关于新加坡EP的几个常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想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的朋友有所帮助。
01
获得EP后,我就是新加坡税务居民了吗?
答案:不一定,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1个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或工作*不少于183 天,则在该公历年内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或
(2)连续在新加坡境内无间断停留或工作跨3个公历年(例如2017年12月-2019年1月),则在这三个公历年内均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或
(3)连续在新加坡境内任职跨两个公历年,并且这两年内在新加坡连续停留时间超过183天(例如2018年11月-2019年7月),则在这两个公历年内均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驻新加坡工作时间也包括周末、公共假期,以及海外假期、商业旅行等暂时性出国。例如,工作时间2019年1月-2019年10月,其中3-8月在海外出差并未入境新加坡,该年度内仍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的税务居民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港澳台同胞;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情况1:仍为中国税务居民
假设你当前是中国内地的税局居民,根据上述标准,如果你满足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就会被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若均不满足则仍为中国税务居民。
举例来说,如果你只是获得了新加坡的EP,但是一年内在新加坡停留的时间较短,少于183天(且也没有满足上述其他两个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则此时你不构成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税务处理
这种情况下,你仍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包括新加坡)的收入,向中国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但如果你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已经在新加坡境内交过税了,则允许将新加坡所缴的税额从你应向中国缴纳的税额中进行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举例来说,如果你在新加坡获得了一笔收入,按照新加坡税法需缴纳500元,且你也已在新加坡完成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但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该笔收入应当缴税1000元,那你仍需向中国税务局对该笔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且需补交税款500元。
情况2:构成新加坡税务居民
如果你满足新加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其中一个或者多个,但不满足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例如,你已经注销中国国籍,且在境内没有住所,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也不满足上述标准),那你此时只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税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你只需就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在新加坡缴税,对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根据新加坡税法,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税。除此之外,如果你在中国境内仍有应纳税收入产生,那么这一部分中国境内的收入仍然需要向中国税务局缴纳相应税务。
情况3:构成新加坡和中国的双重税务居民
假设你当前是中国内地的税局居民,那么你拿到新加坡 EP 后,如果同时满足新加坡和中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则构成新加坡和中国的双重税务居民身份。举例来说,你拿到新加坡 EP 后,一年内超过183天都在新加坡工作、生活,但你在中国仍有房产,你的家人也都生活在中国,在中国还有公司、生意往来等,则此时就构成新加坡和中国双重税务居民身份。
税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中新协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最终纳税意义下的居民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在哪个国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个国家的应纳税居民;
(2)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按照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来判断;
(4)如果其在双方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5)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从以上规则来看,国民身份并不是判断税务居民身份的首要标准。也就是说,即便是中国公民,如果你在新加坡具有永久居所,并且大部分的经济关系(收入、日常开支)都是在新加坡产生,那么你仍然会被判定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且不需要对新加坡收入向中国税务局纳税。
关于“永久居所的”的认定,《协定》中明确有规定:“永久性住所包括个人租用的住宅或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临时逗留。”因此,你在新加坡居住的房屋,不必非得是购买的才算是永久居所,租赁的房屋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永久居所。
02
获得EP后,我还需要在中国缴税吗?
根据上述分析,获得新加坡EP后,如果你仍为中国税务居民、或虽不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但仍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例如,股票、房产投资等),则仍需在中国境内进行纳税申报。
03
获得EP后,能将CRS的税务居民身份改为新加坡吗?
答案:不一定,取决于你是否实际构成新加坡税务居民。
获得新加坡EP后,如果构成新加坡税务居民,则可以将自己的金融账户税务申报信息修改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并可顺利实施 CRS 筹划与税收规划:将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至新加坡而不是中国,同时对于来源新加坡境外的收入无需纳税,实现海外资产的零个人所得税的需求。
但是你如果不满足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标准,则无法更换CRS的税务居民身份。
04
获得EP后,能直接转换成PR吗?
答案:不可以。
PR 需要在拿到 EP 之后的 2 年左右的时间申请,此外,还可携配偶与21岁以下子女一同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增加拿到PR的概率:
✔ 申请人属于高科技人员或其他受新加坡政府欢迎的人员
✔ 申请人拥有高学历
✔ 申请人高收入、资产量较大
✔ 申请人工作签转换永久居民前,需满足新加坡居住要求
✔ 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居住在新加坡
05
获得EP后,家人如果想来新加坡,可以办理什么签证?
EP持有者,可以为其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申请家属准证(Dependant’s Pass),为其父母申请长期探访准证(Long Term Visit Pass),实现全家三代长居新加坡。即,假设你目前在申请 13O/13U,那么你可以给你的太太,以及孩子顺带把 DP 也就是家属签证给申请了,以及可以帮你的父母申请 LTV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