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案例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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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备注:本案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对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仲裁,以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是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人员混同等原因,请求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对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仲裁驳回案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对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执行中,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仍然以相同的理由,申请追加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形成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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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上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备注:射阳住建局在对原告作出(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对原告已积极着手筹备建设的罩棚维修改建工程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其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就其在申请改建加油站罩棚维修改建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即应受正当程序的控制。射阳住建局仅根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姜习标的举报,结合调查的情况作出该行政行为,在向原告颁发临时规划许可证七日后即予以撤销,并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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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为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准确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以及专利审查文件,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解释。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对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合理获知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中的可替代部分,采取改变部分结构达到同样功能和效果的,应认定具有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栽的技术特征在实现手段、功能、效果、目的、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等间的,应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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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备注:BY.O与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6.1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订立、执行和解释;本协议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6.2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约定条款之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等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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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污染物排放的精确数量无法查明的,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综合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个方面,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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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案例裁判摘要

转自:快马一脚、民商法茶座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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