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金管局宣布将于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实施《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 Act)。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接受申请备案文件,MAS明确表示将不接受任何逾期申请。
2019年12月18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其官网公布最新《支付服务商牌照申请指南》(“新指南”),并上传了4份牌照申请表格样本,其中包括:《表格 1-支付服务商牌照申请表》,《表格 2-支付服 务商牌照变更申请表》,《表格 3-支付服务商 首席执行官、董事、合伙人审批表》,以及《支付服务提供商指定时期牌照豁免通知表》。
《新指南》进一步规定了支付牌照申请的条件、要求与流程,而4份申请表格样本则完整呈现了所有申请信息与所需文件清单。目前所有申请表格皆为样本,申请正式开放时间: 2020年1月28日。
01
受监管的支付业务以及牌照类别
根据 MAS 在 2019 年初发布的《支付服务法案》以及最新公布的《新指南》,以下 7类业务类型均需要申请支付牌照 :
从事以上支付业务的服务商需根据业务类型以及业务规模,选择申请以下不同类型的支付牌照,包括:1. “货币兑换牌照”:从事业务 G 的服务商需申请此类牌照 从事业务 A-F 的服务商,需根据交易规模选择申请:2. “标准支付机构牌照”(“SPI”)或3.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MPI”)*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需要申请“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从事一种业务类型,且月交易量大于 3 百万新币;- 从事两种或以上业务类型,且月交易量大于6 百万新币;- 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且平均每天未偿付电子货币大于5 百万新币。* 如果以上条件均不满足,则仅需申请“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02
申请条件
最新《指南》明确规定了支付牌照申请的具体要求,以下为“支付机构牌照”(SPI 以 及 MPI)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要求 1: 主体与管理人员结构• 公司主体:申请者必须是新加坡注册公司或外国注册公司的新加坡分支• 公司管理结构需要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至少一名执行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至少一名执行董事为新加坡雇佣签证持有者,且至少一名非执行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要求 2: 人员适当原则• 申请人必须确认其董事、首席执行官、股东和雇员,以及申请人本身,符合《“适当”标准准则》。• 申请公司/集团不应有不良声誉,尤其不能有金融犯罪记录。 要求 3: 核心人员从业能力• 行业经验: 申请人需保证公司的执行董事以及执行长需要在支付服务行业或金融服务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足够的运营经验。• 学历与资质:核心人员的学历与专业资质证书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要求 4: 本地永久商业办公室• 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永久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可为长期租用)。• 办公室必须封闭、独立、私密,以安全保存所有重要账簿和商业记录。• 申请人必须至少任命一名人员长期在办公区域待命,以实时解决客户的任何疑问或投诉。 要求 5: 基础资本金要求• “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10 万新币•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25 万新币 * 考虑到其经营规模和范围以及潜在的损益,申请人在此基本资本要求之外,必须确保留有足够的资本缓冲。 要求 6: 担保金在开始营业之前,支付机构牌照申请人需要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缴纳保证金:• 如果申请者的任意一个支付业务在每个月平均交易量小于6 百万 新币 : 缴纳担保金 10 万新币;• 其他情况:缴纳担保金 20 万新币。 要求 7: 合规安排需要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与人员,或从控股公司或关联实体处获取合规支持。 要求 8: 技术风控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申请者需对其服务进行渗透测试,修复高危项目,对修复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要求 9: 内部审计申请者需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对其规程、管控、合规行为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计可由申请公司总部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第三方进行。 要求 10: 年度外部审计申请人必须满足支付服务法案第37章的规定。审计人员在申请人的指定下进行对于账目、交易以及合规行为的审查。 要求 11: 保证信/责任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从股东、母公司或相关公司处获取保证信/责任书。除以上条件之外,MAS 还将综合考量申请者的关联公司财务情况、潜在合规风险、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03
申请要求
申请提交时间 : 2020年1月28日-2月27日
04
提供支付性数字货币服务人员的豁免条例
(1)在2020年1月28日即刻前,进行支付性数字货币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可获得支付服务法案5(1)、6(4)和第5章条例的豁免;在2020年1月28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需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官网要求方式通知其开始支付性数字货币服务业务的日期,豁免条例从该人员通知当局日期起6月内有效。 (2)如在2020年1月28日起6月期限内,从业人员在段落(1)中提出:(a)根据法案6(1)条例规定,申请进行支付性数字货币服务业务的牌照;或(b)根据法案第122章条例规定,持有大型支付机构牌照或货币兑换牌照的从业人员,根据法案7(1)(a)的规定申请牌照的更改,使其有权进行提供支付性数字货币服务业务,该从业人员段落(1)中的豁免权于当局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日期终止,如申请在改日期前撤回,豁免权则于撤回当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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