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外轮相撞漏油污染我国海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浙江嘉兴:办理一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2018年底,两艘外轮在我国嘉兴海域发生碰撞,据船方报告,破损货舱装载的800余吨基础油大部分外泄,造成邻近海域污染。作为原告的浙江省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函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近日,这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决两外轮公司赔偿4654.54万元及相应利息。
行政机关函请支持
2018年12月24日10时47分左右,新加坡籍液化气船“艾灵顿”轮(属艾灵顿航运私人有限公司所有,下称“艾灵顿公司”)在中国浙江嘉兴港锚地起锚准备靠泊过程中,与锚泊的马绍尔籍油品/化学品船“佐罗”轮(属主权光荣公司所有,下称“主权公司”)右舷中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佐罗”轮破损,所载865吨基础油全部泄漏,其中处理及回收约107.72吨,未能回收的溢油总量为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平方千米。
2018年12月25日,原嘉兴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启动应急监测。同年12月27日,委托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开展渔业资源损害调查监测。经鉴定评估,本次漏油事故造成杭州湾海域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等损失严重。泄漏的油品为高度精炼的矿物油,用于生产涂料、清洁剂和润滑油等,属于持久性油类,难以分解。
2019年1月4日、3月20日,艾灵顿公司、主权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并获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以担保其承担的有限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6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下称“三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债权确权诉讼。
2019年8月5日,因本案标的额较大、海事诉讼专业性强,又是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1992年油污公约》)规定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而且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三原告行政机关函请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同年8月17日,嘉兴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需要做哪些工作?办案检察官介绍,行政机关函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审查在案证据或者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协助补充完善证据链
2019年10月23日,嘉兴市检察院抽调精干业务力量,组建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随即向嘉兴海事局调取了两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宁波海事法院调阅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到实地查看了事故现场,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邀请专家座谈。
通过查阅卷宗,检察官发现该案庭前证据交换等原证据不足。首先,2019年嘉兴政府机关实行机构改革,本事故涉及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经调整由三原告共同行使,需提供职能文件以证明主体资格适格。其次,根据《1992年油污公约》,“污染损害”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但三原告原索赔证据主要为《生态评估报告》《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报告》,多为虚拟损失,需补充提供实际或计划开展的修复费用或修复方案。
针对三原告在案证据存在的不足,嘉兴市检察院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协助三原告补充完善证据链。
首先,补充提供2019年机构改革后三原告机构职能文件,以充分证明三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积极查找类案相关裁判,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由于本案所涉船舶均为外籍轮船,泄油船舶船旗国、泄油船舶所有人所属国及泄油事故发生地国均属《1992年油污公约》成员国,“佐罗”轮泄漏的基础油属于该公约调整的持久性油类,因此该案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公约,对于该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经查阅类似案例,嘉兴市检察院发现针对本案三原告诉请赔偿的“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法院不同时期的裁判观点不一。为确保法院最大限度地支持三原告诉请的损失赔偿额,嘉兴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补充提供将要在嘉兴沿岸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生态综合整治修复工程的相关资料及费用估算,包括对东沙湾开展基地整治清理、对海盐潮滩、西沙坞滩涂进行滩涂整治清理等合理恢复工程。
记者了解到,三原告诉请赔偿的主要证据是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及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报告》。“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专业性要求高的案件,应当要求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的专家出庭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中,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数值模拟的手段,涉案事故造成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涉及应急监测、环境影响综合调查、潮间带断面监测、油指纹鉴定及生物毒性试验等多项内容,渔业资源损失涉及鱼卵仔鱼、游泳动物平均密度差值及致死量推算等内容,专业性要求极高。
为此,嘉兴市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评估项目、使用数值模拟方法等是否合理,制定修复方案及匡算所需资金,协助三原告研讨庭前证据交换时被告方专家提出的专业问题等。
两份评估报告所涉损失项目及数额的客观性、合理性能否得到认定,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于是,检察机关请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相关专家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有力证明了事发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已受损害和后续修复费用的客观存在。
出席法庭支持起诉
2020年5月20日,嘉兴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前会议;12月15日,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公开开庭过程中,嘉兴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当庭陈述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佐罗”轮泄漏的基础油具有挥发性、水溶性差以及难降解等特殊性质,从长期来看,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不容忽视;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害评估系综合考虑了杭州湾海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及海洋生态状况,符合《1992年油污公约》规定的“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
2021年3月3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三原告对主权公司享有海洋环境污染赔偿的海事债权4654.54万元及利息,其中海洋生态修复费用4100万元、渔业资源损失214.54万元及调查评估费用340万元。该债权由主权公司在该院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
据了解,其中数额最大一笔4100万元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主要用于对东沙湾开展基地整治清理、对海盐潮滩、西沙坞滩涂进行滩涂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鱼类、虾类和蟹类措施加快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联合三原告在受污染的海域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 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