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400万美元、其他或有损失及利息、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通知,ALBA环球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LBA公司”)就宁波海越采购合同争议事项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宁波海越已于近日收到《仲裁通知书》(案件编号:ARB207/18/QW)。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
2018年3月15日,宁波海越与ALBA公司签署《醚后碳四采购合同》,宁波海越拟向ALBA采购40,000吨醚后碳四(约20船,2,000吨/船),交货时间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每月交货两船。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预估为316万美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6月船次及租船违约84万美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另行评估的其他或有损失;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产生的利息;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