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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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自由贸易区(港)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助力。

然而,谈及这类特殊经济发展模式,一会儿是涉及国与国之间,一会儿又是牵涉到境内关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之类,往往让人云里雾里,以至于让多少自嬉为专家之辈都常常栾不清楚,更别说多少空心大佬大官小爷和普罗大众了。

其实,自由贸易区(港)模式,它是特殊经济功能区中,世界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所采用最多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根据其涉及的国家状况和设立方式的不同,自由贸易区存在名称相同但内涵差异的两种表现形式,即分为国家协定式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和国家自辟式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所谓国家协定式的自由贸易区(简称FTA)是什么呢?

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协定所形成,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业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从而形成涵盖所有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大区”,但各成员国仍保留各自的关税结构,按照各自的标准对非成员国征收关税。

此般协定式的自由贸易区(FTA),源于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有专门的解释,该协定第24条第8款(b)规定:“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主体之间,就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其特点是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经济体组成集团,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和投资限制,但又各自独立自主地保留着自己原有的对外贸易政策。

不言而喻,协定式的自由贸易区(FTA)政策空间极大,具体政策优惠幅度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协议签约国之间所达成的基本共识,没有什么千篇一律的硬性规定。

一般而言,在尊重相关主权国家的法律前提下,都享有极大的各种自由,除降低或免除关税、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和货物自由进出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

目前这种区域性的协定安排,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因而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重要手段。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而所谓国家自辟式的自由贸易区(简称FTZ),则与国家协定式的自由贸易区(简称FTA)有所不同。

它是由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拓展自身与外界能量交换的端口,而自行在国境之内、关境以外所划出特定的,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区域的免税区,依其设立性质是一种自发行为,因而可称之为“自辟式自由贸易区(FTZ)”。

此般自辟式的自由贸易区(FTZ)源于WCO有关“自由区”的规定,根据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定义:“自由贸易区(FTZ)是 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而美国关税委员会对自由贸易区(FTZ)所下的定义是“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可免课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其特点是一个关境内的一小块区域,是单个主权国家(地区)的行为,因而一般需要进行围网封闭隔离,且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而不是降低关税。

目前在许多国家境内单独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乃至自由港,都属于这种类型的模式。如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港,以及中国迄今为止在国内所设立的多个自贸区(港)等。

对于国家自辟式的自由贸易区(FTZ),按其所承担的业务性质,可区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两种类型。

前者不允许进口货物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只能充当一种商品销售集散地的功能;而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原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进行加工制造。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显而易见,贸易性是自辟式的自由贸易区(FTZ)的显著特点:

为充分利用其位于或邻近国际贸易地区通道的优势发展转口贸易,一般都规定只要是主权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以进入区内,并可免交关税,也勿需办理海关手续;

商品进区后,可储存、拆散、分级、分类、重新包装、重新标签、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和再出口等。除对这类商品进入所在国其它地区限制较严外,对进出自由区的活动不加特别限制。

迄今为止,中国已同世界相关国家签订协定式自由贸易区(FTA)20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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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9个,涉及23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和挪威的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谈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此外,还已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RTA)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

而国家自辟式自由贸易区(港)(FTZ)设立方面,自2013年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批准建设以来,截止2019年9月底止,全国批准已设立自贸区(港)21个。

其中,海南自贸港是全球自辟式自贸区港(FTZ)中面积最大,拥有陆地面积陆地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随之封关运作,不远的将来,将成为世界瞩目的旅游、从事和居家的天堂。

国家协定式自贸区FTA,与自辟式自贸区港FTZ,内涵外延的同与不同

(注:作者系自贸区(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垂直内容带头人,“三力”管理理论的创建者,中国十大商务策划师,北京大学新跨越企业家研修工程负责人。 准备对自贸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系统的深耕,无论全国任何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相关企业,若有建设、发展、管理、改革和运营等问题,皆可联系交流,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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