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

中国法院网讯(乔文心) 8月28日下午,在第三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审判机制的建设”专题研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发言。周强表示,希望中新两国司法界抓住共建“一带一路”机遇,加强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促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周强指出,随着跨国商事活动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争端的有效解决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必要因素。中国法院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健全相关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高标准选任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创新管辖、诉讼证据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创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创新举措,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作出积极探索。

周强就加强中新两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合作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把握经济全球化趋势,推动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中促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发展。二是坚持多边主义立场,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三是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推动国际商事司法协助规则的统一化发展。中国法院将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与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其他国家一道,积极推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努力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是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现代化。中国法院将大力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信息化建设,实现全流程“智慧审判”,建设便捷、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梅达顺表示,在日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里,跨国商事案件显著增加。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新加坡和中国法院及法律机构的合作已经显示出巨大潜力,两国司法机构正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努力创造一个方便、快捷、低成本、可信任的“一站式”争议解决中心。应承认不同国家立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尊重当事人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案,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护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希望新加坡法院与中国法院共同携手、应对挑战,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测的国际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坚实、有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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