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实务分享—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解析

新加坡法院历来持有对仲裁干涉的态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未广泛为世界所喜爱。不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近几年发展很快,崛起迅速,赶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于内地与欧美公司的贸易和投资,各方妥协的结果往往是选择将争议约定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国际仲裁的经验,并从国际仲裁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关于案外人加入仲裁

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高效的体现,可以将仲裁的主体扩展到“非签署方”。徐宝同律师团队在处理一起与欧洲一家贸易公司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就遇到此类情形。现行仲裁规则第七条涉及案件主体加入问题。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追加人”是指在现有仲裁中增加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应仲裁原当事人之一的请求进行合并,也可由寻求加入相关仲裁的非当事人提出请求。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它还为 SIAC 仲裁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来加入现有仲裁的其他当事人。同时,规则第七条明确允许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之后都可以申请合并。在指定任何仲裁员之前,如果申请加入的一方表面上受仲裁协议约束或原仲裁当事人都同意加入,则可以同时加入仲裁。

在此阶段,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加入。仲裁开始后,仲裁庭对任何合并请求作出裁决同意或不同意。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未能加入仲裁程序的一方可以在仲裁组庭后再次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即使仲裁在前一阶段作出不准许的决定,可能是基于当时合并似乎不合适,或者是因为证据信息不足以做出决定性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需根据双方在国际仲裁基础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原则(而非 SIAC 规则)确定被加入方是适用具有约束力的有效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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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合并仲裁

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了关于案件合并的问题,即,将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为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合并情况,一种是在指定仲裁庭之前由法院决定合并,另一种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决定合并。

在仲裁庭完全组成之前,如果各方同意合并或仲裁中提出的所有请求均属于同一仲裁协议且仲裁争议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或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在这三种情况下进行合并,

法院批准合并申请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随后决定其管辖权的任何问题的权力。同样,法院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影响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向仲裁庭申请合并的权利。因此,在这里,当事方也有第二次机会来合并他们的国际仲裁。在任何寻求合并的国际仲裁组庭成后,必须向该仲裁庭提出合并请求。仲裁庭可以将两个或多个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未决的仲裁合并为一个仲裁。

三、多份合同

新仲现行仲裁规则第六条引入了一个程序,供当事人启动由多份合同引起或与多份合同有关的仲裁程序,而2013 年 SIAC 规则没有此规定。规则第六条通过在根据多个合同提起的仲裁与仲裁合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为多合同程序提供了一种创新方法。根据该规定,根据多个合同和/或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有两种途径:

1、就每份被援引的仲裁协议分别提交仲裁通知,同时根据规则 8.1 提交合并申请;

2、就所有援引的仲裁协议汇总提交一份仲裁通知,其中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所援引的每份合同和仲裁协议,以及如何满足规则 8.1 下的适用标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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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仲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紧急仲裁的先驱之一。在新仲规则下的紧急仲裁的规定已包含在 2010 年和 2013 年的 SIAC 规则中。截至 2021年底,新仲已管理 100 起此类案件,远远超过大多数其他机构的数量。紧急仲裁程序缩短了仲裁的总体时间。在流程开始时,必须在申请紧急临时救济和支付管理费和押金后的一天(而不是以前的一个工作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仲裁员的命令或裁决应在紧急仲裁员任命后 14 天内作出。紧急仲裁员不仅有权下令或裁决他或她认为必要的任何临时救济,而且现在还具有在任何听证会、电话会议之前下达初步命令的明确权力或当事人的书面意见。程序允许紧急仲裁员发布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事方有可能耗散资产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向紧急仲裁员寻求临时救济的目的时,所谓的暂缓令。

五、快速程序

新仲现行规则下的加急程序略有修改。为让更多案件提交至此程序,适用加急程序的金额门槛已从 500 万新元提高至 600 万新元。现行规则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当适用快速程序时,即使仲裁协议规定不止一名仲裁员,案件也应提交独任仲裁员。

虽然 2013 版的规则规定,仲裁庭必须举行听证会,但现行新规则第五条规定由仲裁庭与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应裁决争议仅基于书面证据,或者如果需要举行听证会。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国际仲裁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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