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与全国其他自贸区,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差异?

海南自贸港与全国其他自贸区,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差异?

当今世界,自贸区与自贸(由)港两种经济发展模式,堪称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大眼看去,它们彼此所拥有的综合优势方面,可谓难分仲伯。

并且近年来,它们相互之间在功能和政策方面,大有一种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

尽管如此,倘若人们以超然的姿态加以审视,还是可以非常清楚地发现, 它们之间并非完完全全都一模一样。

无论在政策还是功能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迥异之处,甚至有些差异带有根本性。

海南自贸港与全国其他自贸区,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差异?

那么,自贸区与自贸(由)港的差异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由于自贸区存在名称相同,但设立方式有所不同的两种状况,即协定式自贸区(FTA)模式和自辟式自贸区(FTZ)模式,因而,当谈及其与自贸(由)港的差异时,还不能囫囵吞枣似的一概而论。而必须分别不同情形加以比较,只有如此才能有所鉴别,并从中有所发现。

对于协定式自贸区(FTA)而言,由于它是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协定所建立,因而,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最常用的一种经济合作制度。

通常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 都相互给予对方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得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限制政策。因而,协定式自贸区相较自贸(由)港模式而言,虽说就总体上看,其无论在实施的区域范围、业务领域、政策幅度、经济规模和开放度等都大得多, 但在局部的开放度上, 却是存在某些局限。

当然,这种相差程度的大小,乃是根据双边或多边签定的协议而定。有的协定式自贸区只对部分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内的自由贸易商品只限于工业品,而不包括农产品。这种协定式自贸区被称为“工业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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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协定式自贸区则是对全部商品实行自由贸易,如“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它们对区域内所有的工农业产品的贸易往来都免除关税和数量限制。

一般而言,但凡协定式的自贸区,除了具有自贸(由)港的绝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国企业投资设厂,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贸易等,以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向前发展。

例如: 日本与欧洲所签定的“日欧自贸圈”,这一覆盖6亿人口、GDP总量占全球近三分之一的经济贸易組织,就在协定条款中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欧盟全方位取消了99%的对日关税,并将在8年内逐步将日本汽车关税降为零。而日本方面则在现阶段取消了94%的对欧盟关税,将最终将关税削减范围提升至99%,对欧盟开放除大米以外的几乎全部农产品限制。

同时,日本还向欧盟开放其政府工程领域,允许欧盟企业参与日本公共工程投标,且开放程度明确高于WTO相关协议的程度。并且在较新的数据跨国流动问题上,双方互相承认对方的数据隐私保护体系,并保障企业与个人在协议国家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根据测算,该协定将使欧盟国家与日本分别增加60万与29万个就业机会,极大地增进了双方民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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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协定式自贸区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体可以分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两类。它们或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或是指缔结自贸区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国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

显而易见,前者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要么是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配额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的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

要么是指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

而后者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一个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另一个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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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那些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将会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正面影响。

然而,那种贸易转移效应则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这就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协定式自贸区的局限,还在于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如果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作为补充防范,第三国很可能会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协定式自贸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协定式自贸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35%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

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贸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表明了协定式自贸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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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自辟式自贸区(FTZ)模式,与自贸(由)港模式相比较,则存在着区域空间范围、开放自由度、运营业务领域和政策加持等多种不同,具体而言, 至少主要表现在九个方面:

一是设立的区位条件不同。大凡那些自贸(由)港的设立,一般都处于外贸货物吞吐量比较大、国际航线众多、联系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广、腹地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港口;

而自辟式自贸区则不受客观区位条件所限制,除了在沿海、沿江和沿河的港口可以设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任意设立在内陆的空港、鉄路公路交叉的陆港和跨境边防口岸附近,甚或设立在远离港口的其他边远地方,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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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划定的空间区域不同。自贸(由)港的空间范围更为广阔,通常设在海港、河港或者空港城市,并且可以包括整个城市以及其所辖的城市之外的广大行政区域。

如俄罗斯在远东地区所设立的符拉迪沃斯托克自贸(由)港,港区范围达3.4万平方公里,包括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在内的16个市政区被划入自贸(由)港内,占有滨海边疆区约四分之一的辽阔区域,滨海边疆区的居民现在近200万人口,被划入自由港的市政区内有140万人,近75%的居民都生活在自贸(由)港区域之内。

而自辟式自贸区,一般都只是于所在城市的周边划定一隅区域,其占地面积数量相对非常有限。

迄今为止, 以国家所批准设立的21个自贸区(港)为例,除了海南自贸区由于要为建立自贸(由)港打基础,因而范围较大拥有3.54万平方公里外,其他17个自贸区之中,最小面积为广东自贸区116.2平方公里,最大面积为上海自贸区120.72平方公里,加之新增的临港新片区119.5平方公里,总共为240.2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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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自由开放程度不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以转口和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自贸区,及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贸区已开始融合,自辟式自贸区的功能趋向综合化。

所需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

因而,世界上多数自辟式自贸区(FTZ), 通常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功能,在进口关税和配额方面享有优惠规定,货物储存期限一般不受限制。这些功能综合极大提高了自贸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但自贸(由)港的功能与之相比,显得更为强大得多,其除了拥有自辟式自贸区(FTZ)的贸易、加工等商业性相关功能外,还允许外国船只自由进出港口,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进出港口。

可以说,如今自贸(由)港大多已脱离了其传统形态,功能不再是单一的转口贸易,逐渐从商品储存和转运,已经扩展到包括工业、 贸易、运输、金融及旅游等多种业务。

其享受投资自由、雇工自由、经营自由、资金进出自由和人员出入境自由等,并且在非关税豁免政策方面更加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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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生活配套的政策不同。在自贸(由)港的区域内, 可以允许拥有常住居民生活,并且区内所有居民都能够和游客一样, 享受免关税商品消费的特殊优惠。目前,国内有关自贸(由)港模式, 仅有海南自贸(由)港一家,但由于还处于过渡期,以至于政策还没能真正落实到位。

而自辟式自贸区, 在其区域内仅限于贸易、加工等商业生产性活动,不存在居民居住,不允许在功能区范围内开展零售及消费服务性活动。

目前, 国内的上海、浙江、江苏、天津、辽宁、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北、湖南、河南、河北、西安、广东、云南、广西、安微、北京、山东、福建等自贸区,都是诸如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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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金融服务方面的水平不同。建立自贸(由)港的城市及其区域内,有关金融业方面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诸如在完善资金流动的便利措施,优化本外币一体的跨境资金服务,跨境人民币产品的创新,允许金融机构创新境外融资方式等等。

与此同时,入驻港区的企业可以设立国际银行账户,享有汇率结算自由,所获利润可全部自由汇入汇出。

而在自辟式自贸区内,虽说经过相关审批(备案)后, 离岸金融业务也可以开展,但无论在开放度、业务范围,还是整个业务规模等方面,都很难以与自贸港相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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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离岸业务发展范围不同。由于自贸(由)港允许全部或大部分外国商品货物豁免关税而自由进出港口区域内,因而,很多与之相关带有离岸特征的产业或服务因应而生。

如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船舶登记和国际中转等,都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大机遇。

可以说,这种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等离岸业务的开展,以及区内允许居民居住和零售等消费服务活动,乃是自贸(由)港与自辟式自贸区所存在的根本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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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体现在融合度不同。一般而言,那种自辟式自贸区,由于受空间范围狭窄和自身功能与政策张力的局限,区內除自身之外很难再融进其他特殊经济功能区模式叠加。

而在自贸(由)港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建设发展的特别需要,有选择地融合进包括自贸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振兴区和特殊功能区等其他多种模式。

例如新加坡自贸(由)港内,就共设有9个临空、临港的特定区域被划为自贸区,分布在5个地理区域内,分别由新加坡政府组织与国际港务集团、裕廊海港私人有限公司和樟宜机场集团携手负责建设管理。

当然, 叠加在自贸(由)港内的这些自贸区的功能, 都根据相关需要被严格限制,主要用于转口、转运等业务,而非一般的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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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所产生的作用不同。设置自辟式自贸区的作用, 主要在于利用其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扩大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提高设置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加外汇收入;

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扩大劳动就业机会;在港口、交通枢纽和边境地区设区,可起到繁荣港口、刺激所在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和促进边区经济发展的目的。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贸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 、旅游 、服务等行业。

而建立自贸(由)港的作用,从传统意义而言,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贸(由)港与非自贸(由)港的区域划分明显 ,但也有些划分并非特别明显。开辟自贸(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从中获取运费、加工费、堆栈费等,以扩大国家外汇收入。

而处于新时代新经济环境下,特别对于我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度,显然, 其作用并非仅此而已,除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之外,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产生倒逼机制,推动国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步伐,以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方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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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政策加持的力度截然不同。由于自贸(由)港所承担的事权内容特别多,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还承担着国家层面的很多带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根本性任务,因而,相较于自辟式自贸区(FTZ)模式,其所获得的国家政策加持更多,且各项政策的含金量更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自贸(由)港这类园区所面临的一切问题,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市场和企业所存在问题的集合,因而,它实际上所扮演的是国家的分身、拷贝或缩影的角色。

若能够把其所面临问题弄明白并从容地解决,那么,国家、社会和企业所久久存在的那些建设、发展、管理、改革和运营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就将随之统统迎刃而解。

正由于此,大凡国家都对自贸(由)港另眼看待,所给予更多政策加持也就顺理成章,诸如下放国家层面的审批权,赋予特别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开放度试点,增加地方自主权,给予组合式的政策配套,一事一议的开小灶, 以及特别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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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者系自贸区(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垂直内容带头人,“三力”管理理论的创建者,中国十大商务策划师,北京大学新跨越企业家研修工程负责人。 准备对自贸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系统的深耕,无论全国任何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相关企业,若有建设、发展、管理、改革和运营等问题,皆可联系交流,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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