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将定于2022年5月18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张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63,180,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54,503,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78 %。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677,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8,677,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63,060,04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0%;反对1,000股;弃权119,7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55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91%;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94%。

(二)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179,74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反对1,00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67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陈东、朱张泉、蒋利民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640,550,032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2,630,712股。

表决结果:同意218,668,20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201%;反对3,962,507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71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3365%;反对3,96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66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4,929,02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440%;反对8,251,723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080%;反对8,25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9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4,503,12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947%;反对8,677,623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8,677,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408,60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035%;反对4,222,107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45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3449%;反对4,222,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65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朱张泉、蒋利民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606,459,094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6,721,650股。

表决结果:同意256,380,75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72%;反对340,90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33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715%;反对3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2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2021年度环境报告书》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七)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雪婷、祝领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关于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

有限公司取得银团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银团贷款有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符合其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需要。

2、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及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香港海亮、海亮控股、上海海亮、浙江科宇、安徽海亮、广东海亮、海亮奥托、贝德铜业、重庆海亮、新加坡海亮、越南海亮、甘肃海亮、山东海亮、德国海亮、荷兰海亮、泰国海亮、得州海亮、HBI、HBF、H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以及香港海亮为德国海亮、HBI、HBF、H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6.1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近日,为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海亮”)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一期)项目的建设,甘肃海亮作为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5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借款合同》,项目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19亿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5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甘肃海亮在银团贷款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业务具体范围、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牵头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贷款额度:人民币19亿元。

贷款用途:用于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一期)项目建设。

贷款期限:10年,自合同签约日起计算。

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甘肃海亮将其位于兰州新区JK22#(乌江街)以南、嵩山路(经十五支路)以西、JK8#路以北、经十四路北延段以东区域,面积566,72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作抵押,向各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生效: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出具同意担保的合法、有效决议,并对外披露。

上述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融资计划安排,为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一期)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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