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涉外民事商事纠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国际纠纷又该如何顺利化解?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做客《法治中国说》第三季“大法官说”第三集栏目,对上述问题逐一揭秘。
罗东川介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自去年6月29日挂牌后,已经开始了实质化运行,从挂牌至今已受理11起案件。
有专家建议,未来国际商事法庭要多学习西方先进的商事审判的理念,让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具有国际公信力。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至此“一带一路”走进国际视野,这也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察时局关注到,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而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涉外民事商事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数据显示,过去五年间,我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涉外民商事纠纷达到20余万件,同比增长一倍以上,其中大量的纠纷涉及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国际商事纠纷,
此外,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也表示,“一带一路”沿线的六十几个国家法治指数排名偏低,投资风险系数偏高,因此在解决法治化争端方面需要高度注意。
“按照过去我们传统的涉外商事诉讼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审理的周期长、送达难、查询外国法难、查明事实难、还有法律适用难,以及法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罗东川谈到传统涉外诉讼模式已不再适用,面对新挑战,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
运行一年多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有哪些审判领域创新?
罗东川介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优秀法官中选任了14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同时,国际商事法庭还首创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任了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名中外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他们都是“外脑”和“智库”。
在案件管辖和和审判上,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此外,国际商事法庭还首创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调解制度,经当事人同意,专家委员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以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是判决书。
在域外法律适用方面,可以更加便捷的查明,专家委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对于案件所涉涉外、域外法的查明提供咨询意见。
为推进智慧审判,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立案,可以在网上缴费、在网上阅卷、在网上进行证据交换。法庭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送达,网上开庭,国际商事法庭还开通了中英文的网站。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据了解,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自去年6月29日挂牌后,已经开始实质化运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设在西安的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11起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建议,未来国际商事法庭要多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司法机构,比如说国际法院、国际WTO上诉机构,以及西方一些国家的先进的商事审判的理念,让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具有国际公信力。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还建议,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除具有法治思维外,还应增加一些商事思维。
长期以来,涉外商事纠纷往往面临耗时、耗精力,耗成本的问题,案件审判效率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从事近30年法律工作的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副部长杨运涛对此深有感触,他坦言,“在企业里边做法律工作有近30年了,过五关斩六将的成功喜悦也有,但是也有很多败走麦城的这种惨痛教训。在海外打官司,短了两三年,最长的一个达到了11年。”
“过五关已经不够了,可能是50关。”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王正志也对此感叹。他举例说,山东的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在欧洲有了官司,欧洲的法院给山东企业送达文件,企业收到文件以后,第一时间就联系律师。律师看到这个文件以后,发现是两年前法院签发的,就赶紧了解情况寻找经销商。但发现这家欧洲的公司一年前已经在做破产清算的程序,错过了最好维权时机。
刘敬东称,他在研究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困扰了中国企业和中国的涉外律师多年。为此,中国和东盟国家在2017年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发表了“南宁声明”,强调如果在对方国家没有发现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情况下,中国的法院就可以率先承认对方国家的判决。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推行了国际间生效判决互相承认的机。司法实践中,已有通过上述机制快速解决纠纷的尝试。
2015年,瑞士高尔集团与中国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为一份买卖合同产生了纠纷。根据合同规定,案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审理结束后,作为胜诉一方的高尔集团却犯了难,由于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境内,这份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是否有效力?为明确这一问题,瑞士高尔集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请求南京中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对此解答称,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两个途径。第一,看两国之间是不是有定有国际条约。如果没有,第二个途径就是根据互惠原则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这起案件中,中国和新加坡之间订立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刚好这个条约当中并不涉及到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内容,所以就要走到第二步,看互惠原则。而之前新加坡法院承认过我国法院的判决,因此可以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最终裁定承认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
文/ 马铭隆 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