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上诉败给情妇 还需赔钱承担讼费

富商上诉败给情妇 还需赔钱承担讼费

(新加坡6日讯)富商向情妇索偿200万新元(约600万令吉),原本获赔132万2000新元(约396万6000令吉),富商与情妇对判决都不满,双双上诉至三司庭,富商不但一分钱也拿不到,还得偿还情妇4万5000新元(约13万5000令吉),并承担对方7万5000新元(约22万5000令吉)的讼费。

诉方56岁富商卓永定是3间资源回收公司的董事和主要股东,他起诉的是34岁女房屋经纪蒋雅雯,要向她追讨200万新元(约600万令吉)款项。

富商声称,他在2017年3月24日,与情妇签了200万新元的借贷合约,因此要向对方索回这笔款项。

法官去年4月发表裁决,判富商可索回当中132万2000新元款项。法官指出,富商与情妇相恋后,给对方的77万3532新元(约232万596令吉)是爱的礼物。

富商与情妇对判决都不满,双双上诉至三司庭。

三司昨天发表裁决,表示同意审讯法官部分裁决,富商与情妇相恋之前给情妇的20万新元(约60万令吉)是贷款,两人签署借贷协议,因此情妇需偿还这笔款项。

三司表示,另一份涉及112万2000新元(约336万6000令吉)的借贷合约,是富商与情妇相恋之后签署的。三司考虑到签署借贷合约的时间点,认为富商妻子发现他将大笔金钱赠给情妇,为了安抚妻子,富商与情妇才会签署借贷合约,因此认为合约是个幌子,情妇无需履行合约条件偿还贷款。

审讯法官当时援引证据法第93和94 节条文,依照“口头证据规则”;如果合约细节最终以文件方式成立,其余证据无需考虑在内,因此判情妇因履行合约条件,偿还112万2000新元给富商。

不过,三司指出,他们之前已裁定富商与情妇所签署的200万新元借贷合约是幌子,富商与情妇当时在签署“假合约”时,没有真正要去执行“ 假合约”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口头证据规则自然也站不住脚。三司裁定合约是假的,情妇得以留住这笔112万2000新元。

这是新加坡法庭在讨论“假合约”课题上,第一次涉及口头证据规则。

三司同时也维持让情妇成功反诉富商索24万5000新元(约73万5000令吉)裁决,因此在扣除富商和情妇拖欠对方的款项,富商不但一分钱也拿不到,还得偿还情妇4万5000新元。

除此之外,三司也令富商得支付情妇7万5000新元的讼费。

情妇成功反诉

另一方面,情妇成功反诉富商,索回24万5000新元孕费和流产费等。

情妇在2017年4月19日发现怀孕,富商还在28日发短讯给她说:“有了就好!有钱、有房子、有店屋和孩子,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知足就是幸福。”

但他从5月12日开始闹失联,并在6月13日向情妇发出索偿信,展开诉讼,情妇随后发现胎儿没有心跳,在6月28日进行人工流产。

情妇反诉富商索偿33万5000新元(约100万5000令吉),包括2万新元(约6万令吉)的怀孕、验脱氧核糖核酸(DNA)以及流产费用。法官最后裁定富商需支付24万5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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