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器与交警口供不一致 男子开车用手机罪不成立

男子被控边开车边使用手机,但行车记录器画面却显示他被拦截时,其中一名指目睹他使用手机的交警站在远处,不可能看到事发经过,录音也显示他一早就发现交警,当时还与坐在一旁的女友嬉闹捏手。法官认为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判男子无罪释放。

根据判词,被告何家达(音译,30岁)被控于2018年9月16日下午5时35分,在沈氏东道上边开车边使用手机,被两名交警当场拦下。但被告却否认指控,并指自己当时并没有使用手机,交警也无法看到事发过程。

控方指当时有两名交警同时看到被告使用手机,但根据车上的行车记录器画面,指当时第一名交警在示意他停车时,另一名交警却在远处,辩方因此指出,就算被告当时正在用手机,另一名交警也不可能看到。

另外,行车记录器视频的录音更能能听到他在交警示意他停下前,早已发现交警,还询问坐在副驾驶座的女友是否有系上安全带,由于自己早就发现交警,因此不可能贸然使用手机。

对于交警指被告在事发时左手使用手机,录音则可以听到他与女友当时正在嬉闹,其中女友就曾说“拿开你的手”和“你很会捏我的手”,被告因此称两人当时在嬉闹,自己没有使用手机。

指受交警引导承认罪行

控方也指出,交警拦截被告后,被告在被问话时起初否认使用手机,但是随后向另一名警员承认使用手机,还让交警查看并且拍下当时的手机聊天画面。但被告否认相关指控,称是受交警引导才承认,交警也指示他解锁手机,而拍到的聊天对话框也是14天前的。

在审讯的过程中,被告并未传召女友出庭来核对说法,被控方指是严重疏失,违反证据法令。然后被告却指两人已经分手,因此不想案件影响对方。法官则认为,前女友之前也曾接受交警问话,若说法不利于被告,应由控方传召她。

法官在下判时说,交通类案件要靠警员口供,而行车记录器视频画面和录音造成本案交警的口供有疑点,由于控方无法满足“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裁定被告无罪。控方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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