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障供水设施 更换水供项目管理者私企须请示公用局

国会

【报道】

魏瑜嶙 林静雯 杨浚鑫 黄贝盈 报道 zblocal@sph.com.sg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公用事业(修正)法案,与公用事业局合作发展水厂的私人企业,未来在更换管理者或清盘时都须事征求当局同意,环境及水源部长也可以在必要时下达特别行政令以接管公司。

政府立法加强对新加坡供水设施的保护,与公用事业局合作发展水厂的私人企业,未来在更换管理者或清盘时都须事先征求当局同意,环境及水源部长也可以在必要时下达特别行政令以接管公司。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公用事业(修正)法案,公用局除了能按合约条款外,也可以通过管制框架保护我国水供。

到了今年底,本地将有10座海水淡化和新生水厂,其中六座属于公用局与私人企业合作的“设计、建筑、持有和营运”(Design-Build-Own-Operate,简称DBOO)项目,其余四座则由公用局拥有和管理。

环境及水源部长马善高提出法案二读时说:“虽然目前已有强有力的合约保护,但是水供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存亡,所以须不断寻找新方式来加强保护供水设施。我们检讨了其他关键设施,如电力和通信领域的监管框架,认为应采取类似的保障措施。”

新法令生效后能从三方面保护公用局在DBOO水厂的权益。与公用局合作发展水厂的私企,包括属下持有水厂资产的信托,在更换管理者或能左右投票结果的成员前,须先通知或征询当局同意,企业也不能擅自清盘。

马善高解释,这是为了确保水厂经营者的利益,与我国保障水供安全的长期目标和公众利益一致。例如分散水厂经营权,避免经营权集中在某些大集团手中,否则若它们突然倒闭可能威胁水供。

马善高:
不会轻易动用特别行政令

法院审理清盘时也得考虑公用局的陈词,以便在做出裁决时权衡新加坡在水供方面的利益。

第三,修正法案也赋予部长权利在必要时下达特别行政令,指示第三方接管合作私企的业务和资产。

议员李美花(义顺集选区)和颜添宝(宏茂桥集选区)在辩论时要求部长澄清什么情况下会启动特别行政令。

对此,马善高解释,可能的情况包括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或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水供可靠。

“我要向这个国会保证,绝不会轻易使用这项特别行政令……公用局会尽可能根据购水协议下的合约条款来解决问题。”

经营大泉水电厂的凯发集团因财务问题,自2017年起不时出现无法履行购水协议义务的情况,公用局去年4月向凯发发出终止购水协议通知,隔月接管水电厂的海水淡化厂部分。

李美花提问凯发事件是不是政府决定修正法案的原因,马善高说,检讨管制DBOO水厂的工作早在凯发事件前就已开始,但是凯发的情况确实适时地提醒大家须妥善监管DBOO水厂。

私企以DBOO模式经营的就包括胜科樟宜新生水厂、新泉海水淡化厂,马善高指出,这样的合作模式让公用局能获益于私人领域的技术和资源,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供水,同时也能让这些私企有机会累积经验,助它们站上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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