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应允低价出售珍珠苑单位被起诉 老妇称遭经纪威逼误导

被新加坡籍买家李彬彬起诉违约的台湾籍妇女李陈碧玉,个人名下的三层楼单位,总面积为203平方米,她称在去年5月23日和24日遭房地产经纪以高压手段威逼和误导,让她以123万8000元出售。7月8日,珍珠苑宣布集体出售,其单位值312万8000元,比卖价多了一倍半。

不谙英文的七旬台湾籍老妇,称遭房地产经纪以高压手段威逼和误导,让她以123万8000元,把欧南园地标私人公寓珍珠苑(Pearl Bank Apartments)的单位,贱卖给被指与他共谋的买家。

被女买家起诉违约的李陈碧玉(70岁),个人名下的三层楼单位,总面积为203平方米,数个月后的集体出售价312万8000元,比卖价多了一倍半。

新加坡籍买家李彬彬(约38岁)去年11月起诉老妇,指她既然已签署选购权,却没完成交易,等于违约,要高庭下令老妇完成交易,并赔偿其损失。

代表老妇的立杰律师事务所,指买卖合约无效,因为老妇是受经纪许益扬(Eugene Koh Aik Yang)的误导和不当影响签发选购权书,要高庭撤销交易。

律师把经纪和其房地产中介公司ERA产业网络(ERA Realty Network)列为第三造,指老妇根本没委任该经纪卖屋,是经纪受买家指使、与买家共谋,不合理地“仓促”完成交易,好让买家从低价中牟利。

引起官司的买卖交易在去年5月23日和24日发生。去年7月8日,珍珠苑宣布集体出售。

不过,经纪许益扬否认所指。他指老妇说不要住在新加坡,因在台湾的家人有经济困难,得卖公寓应急,才委托他卖公寓。他指老妇清楚选购权条文,也接受出价。

中介公司:不知其所涉交易

中介公司表明不知道许益扬所涉的交易,但他应有诚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出毁坏业界名誉的事;如高庭裁定他涉及欺诈等指责,这是他未经授权的自身行为。

辩方将经纪和中介公司列为第三造,原因是当高庭作出不利老妇的裁决时,任何赔偿得由第三造承担。

在1970年完工的珍珠苑,有280个住宅单位。今年2月,凯德集团(CapitaLand)透过私下协议,以保留价7亿2800万元收购珍珠苑,负责销售的房地产咨询公司是高力国际(Colliers International)。

起诉人在法庭文件中表明,她是在去年7月,才知珍珠苑集体出售的事。她也透露,从2004年至2009年在高力国际的商业租赁部门工作。

诉方律师是德尊律师事务所,第三造由Legalstandard LLP和WhiteFern LLC代表。本案预计明年4月开审。诉辩和第三造上周三尝试在高庭调解,但据知调解失败。(部分人名译音)

诉方立场:完全不知会有集体出售

买家称她有诚信地执行选购权,完全不知有集体出售这回事,并指被列为第三造的许益扬不是她的经纪,他被指误导和不当影响老妇与她无关。

根据索偿书,起诉人想购买珍珠苑的单位,去年4月联络数个经纪。5月3日,许益扬回应说有个8楼单位要卖,屋主(即老妇)之前回拒120万元的出价。

同月23日,她和丈夫参观公寓,老妇表明要卖屋,当回台湾养老之用。

起诉人出价123万8000元,老妇接受,但要求延迟到10月左右才完成交易,她当下同意,开出1万2380的支票当1%的订金。同天午夜,经纪到她家递交选购权书。隔天24日,她交了另4%订金,即4万9520元,执行选购权书。

6月19日,代表老妇的律师事务所,归还两张支票,说老妇决定不要完成交易,希望取得起诉人的谅解。

起诉人在7月和9月通过律师,表明要完成交易。她在8月取得99万元的贷款,因交易无法完成而取消贷款。

9月12日,老妇的律师去信表明选购权无效,因此没必要完成交易,但诉方律师说将采取必要行动,确保交易的完成。

起诉人称打算买下公寓后出租。除了要老妇完成交易,她也要索讨租金损失、银行征收的1万5000元贷款取消费、近12万元的印花税等。

辩方立场:经纪买家共谋低估卖价

老妇指经纪和买家都知道,123万8000元的卖价是根据有误的较小面积计算,却误导她。经纪甚至告诉老妇,这是不容错过的“最好价”,与买家共谋,从这个比市价低了30%的卖价中牟利。

答辩书说,经纪称公寓面积为163平方米,不知实际面积有多少,但事发当晚8时,他已从搜查的公寓资料,得知确实面积为203平方米。

老妇当晚打电话给台湾的儿子,儿子从经纪发给他的资料,发现面积并非经纪所说的163平方米之后,多次点出错误和表明不卖公寓,交代不可把选购书交给买家,经纪却置若罔闻。

辩方立场是:如果起诉人真的蒙受所谓的损失,那是她自己造成的,理当自行承担,或由经纪许益扬承担。

去年5月23日,老妇单独在新加坡。当天傍晚6时半,经纪到访讨论租约更新的事,还带了起诉人和丈夫前来。

经纪声称起诉人对其他单位有兴趣,老妇忙着与装修商谈话,没跟起诉人说过话,夫妇俩待少过五分钟就离开。

经纪当晚9时回头纠缠老妇,称有人出价123万8000元,却没透露买家身份,给了她支票。经纪叫她先签选购权书,说隔天就给她翻译本,她的签名只是签收支票的证明。

老妇对经纪的高压手段感到混淆,打电话给儿子,还把电话给经纪听。

儿子告诉经纪,母亲得跟家人商量才能卖屋,交代他不要进行任何交易,母亲不接受出价等,不料经纪待到深夜11时50分才离开,并在午夜过后,就把选购书送到买家家里。

起诉人大可在6月6日才执行选购权,却选择隔天急促“完成交易”。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