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困境的公司一旦启动重组程序,原先进行中的生意或因抵触合约条款而终止。律政部有意限制相关合约条款,让公司在完成重组程序前仍能保住重要生意。
然而,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合约的其他条款,还是可被终止合约。
律政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唐振辉前天在国会提呈破产、重组与解散法案(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Bill)一读。
新法案将限制合同中的“ipso facto”(根据事实本身)条款,用意是协助公司在重组期间稳定收入来源。当公司发生特定事件如破产或重组时,这个条款允许合约被修改或终止。
经全盘检讨个人和企业破产法后,破产法检讨委员会2013年10月建议把管制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的制度结合成单一的破产法令。新法案出台后,破产法将被废除,而公司法中与企业破产和重组相关的条款也将删除。
另外,为加强新加坡作为债务重组国际中心,政府设立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在2016年4月就深化重组法律框架、建造一个有利于重组的体系及提高本地在处理债务重组的地位三方面提出多项建议。由于两个委员会对立法修订提出的建议数量庞大,律政部分成三个阶段落实,确保本地法律因应时代需求。新法案前天在国会提出一读是最后一个阶段,律政部在法案中也纳入了业界反馈。
另外,法案也为一个新的清盘人监管制度奠定基础,阐明清盘人以公务员身份处理不同类型的重组和破产程序时的职责,申请和更新执照的最低资格和条件,以及纪律框架。
律政部附属的破产与公共信托局将负责管理清盘人监管制度。目前,如果法庭没有委任清盘人,或法庭下令清盘时清盘人职位从缺,官方接管人(Official Receiver)就会处理清盘工作。
截至上个月31日,官方接管人正在处理近100家公司的清盘工作,平均一个个案的可套现资产少于1000元。
为了善用公共资源,法案设立新的提早解散(early dissolution)程序,供官方接管人和官方接管人同意的私人清盘人使用。
如果清盘人认为公司的可套现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盘费用或不须要进一步调查公司事务,则可向债权人和分担人(contributory)发通知,说明30天后公司名字会从注册名单上删除并解散。任何人如果反对公司提早解散,可委任代理清盘人或向法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