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本地落网澳洲男子 涉“汽车重生”罪状符合引渡回澳面审

国家法院法官王銮思裁定,澳洲籍的被告艾尔克胡乌里面对的多项罪状符合引渡要求,因此理当交给澳洲当局。她指出,虽没有文件可证明查获汽车和零件的来历,但有理由相信它们是贼赃或靠欺诈手段取得,而且属于被告的车行。

傅丽云 pohlh@sph.com.sg

涉嫌从事“汽车重生”勾当的澳大利亚籍男子,被当地警方查获拥有10辆经过“移花接木”的法拉利、宝马、马赛地和豪登(Holden)的报失名车,以及多个来历不明的汽车零件和引擎,却称这是姐妹的生意,与他无关。

在本地落网、收押等着引渡到澳洲面审的艾尔克胡乌里(Christopher Milled Elkhouri),辩称澳洲有“许多毒品和暴力罪案,四处都有黑帮”,生命受“黑帮威胁”,才因“私人理由”离开澳洲,而不是警方所说的逃离,所以违抗澳洲政府通过我国总检察署的引渡申请。

不过,国家法院法官王銮思裁定,被告面对的25项罪状中,其中24项已符合引渡要求,因此理当交给澳洲当局。

法官:有理由相信
汽车与零件是贼赃

她指出,没有文件可证明查获汽车和零件的来历,但有理由相信它们是贼赃或靠欺诈手段取得,而且属于被告的车行。

表面证据也显示,被告虽然否认与车行有关,但有文件证明他是车行经理,对赃物有一定的操控权。

根据判词,被告与一姐妹莉莲持有汽车维修与买卖的执照,两人自2011年就开始做生意,是车行的联合经理,而莉莲也是唯一董事。

在澳洲,每辆车都有独特的车辆鉴别号码,安装在车牌或刻在零件上。所谓“汽车重生”(car rebirthing),是指用零件或独特的序号组装被偷的汽车,以掩饰车辆的真正身份。

一匿名者向该车行买汽车零件,发现它没遵守一些条例,因此向当局投诉。

2014年7月29日,获搜查令的警方上门调查,发现货仓大门上锁,入口处也被两辆货车阻挡,就联络丽莲,后者叫警方联络被告。

被告到场移开货车和用钥匙打开货仓,当时承认货仓是用来存放汽车的。

警方继续展开搜查,共找到五辆汽车、引擎和零件,被告一直在场,称拥有所有搜查物的相关文件记录,却始终没有出示。

同年8月6日,警方到莉莲的家搜查,在后院找到另五辆汽车,被告当时不在。

当局调查显示,搜查到的零件序号属于报失汽车的零件,而找到的汽车也是报失车辆,但车牌、引擎和零件已被组装。

当局后来以25项罪状提控被告,包括各11项处理赃物和不当拥有独特序号,以及两项拥有不属于车辆的车牌和一项进行有组织汽车重生活动的罪状;各项罪状可判坐牢至少12个月。

代表政府的政府律师提呈四个文件夹,含有10个警员和一个证人的宣誓书,以及罪状中提及的物件照片。

被告辩称扣押的汽车和零件不属于他。他既不是公司董事,也非经理,是公司银行户头持有人之一是因为若姐妹身体不适或不在时,他可协助处理账目。

他承认货仓是车行的存放处,但那不是他的生意,也否认向警方说过拥有所有汽车和零件的记录文件。

他离开澳洲是因上述私人理由,反指当他在澳洲时,警方其实有大把时间可以逮捕和盘问他。

去年12月22日,新加坡接获澳洲政府有关逮捕被告的要求后,隔天就发出逮捕令,并在今年1月19日逮到被告。

今年3月,澳洲当局向我国提出交出被告的正式要求,被告聘律师加以反对。

他指逮捕令的支持文件上,没有相关执法人员的签署,所以算违法,他理当获释。

但法官认为,法令没规定证据的形式,或证据是否应该签署。即使有所谓的不符合规定,也不能指这事导致不公,就此使逮捕令无效。

律师辩称,拥有独特序号、车牌不对的汽车,或重造汽车,都无法构成符合引渡条文的罪行。

但法官不认同这个看法。她说,虽没证据显示涉及的车辆或零件是被偷的,但因为有独特的序号,可强有力地推断它们是以不当或欺诈手段取得,被告有责任解释如何取得这些财物。

另外,把车牌装在另一辆车的行为,也已涉及不当。所以,上述罪行符合引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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