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庭:刑罚基准不应等同 比起手指性侵强奸罪更严重

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强奸比手指性侵私处更严重,因此应加重强奸罪的刑法。普雷姆去年被判时,高庭把他的强奸和手指性侵的罪行视为同样严重,但上诉庭昨天减轻后者的刑罚,总刑罚为入狱11年19天和鞭打10下,比高庭施加的刑罚少两鞭。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强奸一般上比用手指性侵私处更严重,刑罚基准不应等同。

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减轻圣淘沙救生员普雷姆用手指性侵代课教师的刑罚时说,强奸和用手指性侵之间有明显不同。

强奸可能造成受害人怀孕或染上性病,对她的影响深远。强奸比手指性侵是更亲密的行为,更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此外,强奸比手指性侵给施暴者带来更大的满足感,所以更剥削受害人。

普雷姆(28岁)去年被判时,高庭把他的强奸和手指性侵罪行视为同样严重,但是上诉庭昨天减轻后者的刑罚。因此,普雷姆的总刑罚是入狱11年19天和鞭打10下,比高庭施加的刑罚少两鞭。

五司判词指出法庭向来 视强奸为最严重性侵罪

由大法官梅达顺、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及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五司,在昨天发表的78页判词中指出,法庭向来视强奸一般上为最严重的性侵罪。因此,强奸和手指性侵的刑罚基准不应等同,后者较轻。

上诉庭为手指性侵罪的不同严重性,设定以下三个等级刑罚:

等级一是七年至10年监禁和打鞭四下;等级二是10年至15年监禁和打鞭八下;等级三是15年至20年监禁和打鞭12下。

不过,上诉庭提醒说:“虽然(手指性侵)的刑罚基准应该较低,以反映性侵罪行的不同,但一个显著加重刑罚因素(如极度侮辱受害人)可能会把手指性侵的刑罚起点提高许多,以致它和没有加重刑罚因素的强奸罪刑罚一样或更高。”

手指性侵判刑基准 框架今年5月改编

手指性侵的判刑基准是由上诉庭今年5月,针对强奸罪发表的新判刑框架改编而来。因为这两类性侵罪有许多共同加重刑罚的因素,如干案预谋、违背信任。

强奸罪的框架分三个等级,罪行最轻的等级一,判刑介于坐牢10年至13年和打鞭六下;等级二则是坐牢13年至17年和打鞭12下;那些有变态倾向或严重人格障碍,可能无限期对女性造成威胁的强奸犯被归入最严重的等级三,可被判监禁17年至20年和打鞭18下。

普雷姆在2012年5月6日凌晨时分,在圣淘沙西乐索海滩用手指性侵喝醉的受害人(当时20岁,代课教师)下体,接着强暴她。

去年,高庭判普雷姆强奸和手指性侵各入狱12年和鞭打六下,同期执行。不过,普雷姆曾被还押11个月又11天,于是总刑罚下调至11年19天监禁和鞭打12下。

昨天,上诉庭驳回普雷姆就强奸和手指性侵罪成的上诉,但认为高庭判他手指性侵的刑罚过重。根据上述等级,五司改判他八年半监禁和打鞭四下。上诉庭考虑到他被还押,因此刑期下调至七年半又19天。他的强奸刑罚不变。

换言之,普雷姆的总刑罚为11年19天监禁和打鞭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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