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理宣誓声明摘要

原希望放假后回来处理事件的李显龙总理,鉴于弟妹李显扬和李玮玲医生不断接受访问和对他提出指责,表示不得不公开回应。

以下是他通过代表律师得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公开的一份宣誓声明摘要。李总理是针对李光耀故居去留问题,向部长级委员会做出这份宣誓声明。

李光耀先生(简称李先生)在2013年12月17日立下最终版本遗嘱(简称最终遗嘱)之前,曾立下六个版本遗嘱。除了最终遗嘱,所有遗嘱都由柯金梨女士准备。

2015年4月12日最终遗嘱在家人面前被念出时,我才得知其内容。我在2015年6月,当柯金梨女士把前六个版本遗嘱的复本交给家人时才得知它们的内容。我那时才能详读和比较前六个版本和最终遗嘱的条款和修改。

拆除条款第一次出现在李先生于2011年8月20日立下的第一版本遗嘱中。

李先生指示删去拆除条款,这项条款因此从第五和第六版本遗嘱中被删除。然而,这项条款又出现在最终遗嘱中。

最终遗嘱中的拆除条款,如今被李玮玲医生和李显扬先生用来宣称李先生生前坚持希望看到欧思礼路38号的故居被拆除,并且不愿意接受故居被保留,或考虑其他拆除故居以外的选择。这些主张没有根据,尤其是因为最终遗嘱是在极度令人不安的情况下拟定的。

在呈现这些情况时,我将仅参照客观事实和同期文件,其中有一些是我后来才得知的。

在第一版本遗嘱下,李先生分配同等份额的遗产给每个孩子。然而在2012年11月2日拟定的第六版本遗嘱中,李先生给了李玮玲多一份(相较于李显扬和我),他也告诉李玮玲这点。

我后来得知,这一点成为李显扬和李先生在2013年底的讨论话题,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时08分,李显扬的妻子林学芬向李先生发了一封电邮,并抄送李显扬和柯金梨,提到:

“亲爱的爸爸:这是原本说好的遗嘱,确保三名子女都获得等额的遗产,并把每人获得的遗产相对估值(以死亡日期为准)考虑在内。

金梨,请你正式写成法律文件,感谢。”

林学芬似乎在电邮中附上题为《最终遗嘱—李光耀—草稿2011年8月19日》的文件。

从那则电邮来看,那些讨论的结果似乎是李先生决定回到较早的决定,给每名子女等额遗产。

在这则电邮发出的仅23分钟后,晚上7时31分,李显扬回复林学芬的电邮,把柯金梨从收信人名单中删除,并抄送李先生的私人秘书黄莲好。李显扬在那则电邮中告诉李先生:

“爸,我联系不上金梨,相信她在国外。我想等到她回来不是明智的做法。我想你只需要一名见证人就能签署遗嘱。芬可以让她的其中一名合伙人把写成法律文件的遗嘱带来执行和见证。他们可以和莲好安排一个方便的时间。”

柯金梨已准备李先生之前的所有遗嘱。当李显扬在2013年12月16日告诉李先生他无法联系上柯金梨,并认为等柯金梨回来修改遗嘱的做法不明智时,不清楚李显扬或林学芬如何尝试联系柯金梨。事实上,柯金梨后来告诉林学芬(隔天下午,当她得知发生什么事情时)她好像没有收到林学芬的电邮。不清楚李显扬为什么认为这件事必须紧急处理。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他建议让他的妻子,显然是利益相关者的一方,与她的合伙人准备新遗嘱。

晚上8时12分,在李先生有任何反应之前,林学芬给黄莲好发了一封电邮,并抄送李显扬和她的律师楼(当时为腾福律师事务所,现为摩根路易斯—腾福律师事务所)同事雷安智,通知黄莲好雷安智已准备好遗嘱,让黄莲好直接联系雷安智安排签署遗嘱。因此在41分钟内,林学芬已办妥新遗嘱的准备工作,并安排让她的其中一名律师等候李先生执行这份遗嘱。

李先生在晚上9时42分回复李显扬的电邮。鉴于李显扬表示无法联系上柯金梨,及看在事情紧急的份上,李先生接受李显扬不等柯金梨回来的建议,同意按照李显扬的建议签署新遗嘱。

隔天早上,林学芬派两名腾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往欧思礼路38号,促成李先生在最终遗嘱上签名。这两名律师雷安智和江秀慧,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11时05分抵达欧思礼路38号。他们在上午11时20分离开。他们只在欧思礼路38号待了15分钟,包括登记进出房子的时间,可见花在执行遗嘱的时间更少。他们显然只是来见证李先生签署最终版本遗嘱,并不是来给他建议。

2013年12月17日下午,黄莲好给李先生发了一则电邮说:“我们通过传真收到那份已被签署的文件,李先生可在办公室重读一遍。”这则电邮的奇怪之处在于黄莲好在李先生签署最终遗嘱时不在场,无法得知他当初是否有读过这份文件。黄莲好是在通过传真收到签署过的遗嘱后发出这则电邮,没有迹象显示李先生吩咐黄莲好索取一份复本让他在办公室“重读”。同时,她不太可能知道那是她收到传真复本的原因,除非发信人或传真上有这么注明。

李显扬和林学芬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这一连串关于最终遗嘱的拟定和签署的电邮往来当中,没有抄送李玮玲和我。我到后来才得知这些令人不安的情况,解释如下。

李玮玲曾告诉何晶
有预感被耍了

在这段期间,李玮玲开始对最终遗嘱的遗产分配改变产生深刻怀疑。2014年7月,她在电邮中告诉何晶女士,李先生几年前曾告诉她,他多给她留了一部分遗产。这符合第六版本给李玮玲多一份遗产的遗嘱在2012年11月2日被拟定的时间点。好几个月后,李玮玲也告诉何晶,李显扬曾告诉她李先生想恢复给三个孩子等额遗产的做法。李玮玲也告诉何晶(包括其他事情),那份重新指定给三个孩子平分遗产的遗嘱(意指最终遗嘱)由来自林学芬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人见证。关键在于她说:“如果那是爸爸的决定,就算了。但我不信任芬,她对扬有很大的影响。”以及“后来芬发了一则‘甜蜜’的电邮给金梨关于已完成的事情”,以及柯金梨和李玮玲“曾想过扬是否骗了我们”。她也说过:“如果这是爸爸的决定,我没关系。但我有一种预感被扬耍了”;“我很难过扬会这样对我”;“我宁可打从一开始就是三个人平分,无须怀疑扬和芬。我不会因得不到的钱感到难过。只是因扬和芬会这么对我感到难过。”

换句话说,李玮玲相信自己是被李显扬和林学芬耍了,他们若不是提出建议,就是帮忙在由林学芬和她的律师事务所极为匆忙地准备的最终版本遗嘱中,删减她的额外份额。在李玮玲一方面与李显扬起了争论,另一方面与我起争论后,在他们的律师发给我的律师的一封信函中,李玮玲坦言她对修改遗产份额究竟真的是李先生的决定,还是由李显扬和林学芬教唆的决定,起了疑心,但她称自己不再有这个疑虑。但是,她没有解释,她的疑虑是如何,或为什么会在那个时候如此容易地被消除。

无论如何,从电邮内容清楚可见的是,林学芬的电邮很清楚明白地让李先生有了一个印象,新的遗嘱只是修改了遗产份额的分配,结果是每个孩子都有同等的份额,就如第一版本遗嘱一样。但是,由林学芬和她的律师事务所准备、并让李先生签名的最终版本遗嘱,其实超越了这项修改。重要的是,他们重新加入拆除条款,即便这个条款似乎没在拟定最终版本遗嘱时被讨论,而实际上,这个条款在李先生之前的两个版本遗嘱(即第五和第六版本遗嘱)中由李先生删除。

最终版本遗嘱并没有完全地回归到第一版本遗嘱。最终版本遗嘱在重要的环节,与第一版本遗嘱有所不同。例如,第一版本遗嘱包含一个“赠与”(gift-over)条款,列明若发生李玮玲、李显扬或我比李先生早逝情况时的详细条文。这个重要的条款没有出现在最终版本遗嘱,而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李先生指示要把这个条款删除。

事实上,若就如林学芬的电邮所见,李先生在2013年12月要对遗嘱做出的修改,是要重新恢复在三个儿女中,平等分配遗产,那回归到(规定要平分的)第五版本遗嘱就可以容易做到这点。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遗产一样完整,也在所有实质内容上相同,除了第六版本遗嘱在分配遗产给三个孩子的份额上有所不同之外。此外,由于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遗嘱都是由柯金梨准备的,要请她做出这个修改很容易。

林学芬主动透露 
没参与最终版本遗嘱拟定

2015年4月12日,在宣读李先生的最终版本遗嘱时,李先生的三个儿女、何晶和林学芬都在场。在场的还有两名林学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即吴裕庆(Ng Joo Khin)和雷安智(Bernard Lui,他是签署最终版本遗嘱的其中一名见证人)。在那次宣读时,林学芬主动说出李先生要求她准备最终版本遗嘱,但她不想亲自参与,因此找来她律师事务所的吴裕庆,负责准备最终版本遗嘱。雷安智接着证实,他是最终版本遗嘱的其中一名见证人。这不禁给我形成这一切都是经过彩排的印象,当时我想,为什么他们要做出这些言论,尤其是当时并没有人质疑最终版本遗嘱的合法性。雷安智跟着在我们大家的面前,检查信封上的封印和签名、打开信封、检查每一页的署名和签名,并宣称这是他见证签署的文件,之后再把遗嘱交给吴裕庆。吴裕庆并没有对林学芬说最终版本遗嘱是由他负责准备的说法提出异议。他接着向李先生的家人,逐字念出最终版本遗嘱,包括页数和段落号码。

我对这连串的主动说明留下了深刻印象,以致我在11天后,于2015年4月23日,在我的办公室向副总理张志贤忆述在宣读最终版本遗嘱时所发生的事,包括林学芬所说的话。

李显扬与我之间的争论也发生在2015年4月12日、在宣读最终版本遗嘱的时候。当时,李显扬一直坚持要立刻拆除故居。我说,在李先生过世不久后,当公共情绪还未平复时就马上采取行动,可能会迫使政府立即做出反应,决定把故居列为受保留建筑,而这不符合李先生遗产或新加坡的利益。何晶当时介入问了李玮玲,是否想要继续住在故居,才停止了这段讨论。李玮玲说她会继续住在那里,所以房子拆除与否的问题就无实际意义。李显扬才停止坚持要立即拆除故居。

我非但没有做出任何恐吓的言论,或反对要公开李先生的遗愿,我还建议在国会宣读李先生于2011年12月27日呈给内阁的信函,以及拆除条款。李显扬和林学芬强烈地反对。他们争论说,基于(他们宣称的)官方机密法令,所以我不能宣读李先生的信函。当我坚持立场时,他们告诉我,我只能宣读拆除条款的前半部分,也就是不要念出如果故居没有拆除,李先生对故居的预想计划。我很清楚地表明,我有意公开李先生2011年12月27日的信函,以及整个拆除条款,而我之后也在2015年4月13日在国会演讲时这么做。我也告诉国会,政府只会在李玮玲不再居住在故居时,才会考虑要如何处理故居的问题。

只有在最终版本遗嘱宣读和引起争论之后,我才翻阅了以前的一些家庭电邮。

我这时才发现,在2014年1月3日上午10时30分,黄莲好发了一封电邮给林学芬,也把电邮抄送给李先生、李显扬、李玮玲、何晶、柯金梨和我,电邮内附上一份李先生的遗嘱补遗(codicil)。这份遗嘱补遗与最终版本遗嘱的内容无关,但它关系到一些地毯的遗赠(bequest)。埋在那一连串电邮中的是林学芬和李显扬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电邮。当时在2014年1月,我觉得没有必要阅读整串电邮,因此没有这么做。我不觉得有必要,我也不着急要去了解父亲的遗嘱内容。我觉得这些都是他要处理的事情,所以就留着没读。这也显示在我于2015年5月13日,针对最终版本遗嘱中我不知道存在的遗嘱补遗,而向李显扬发出的询问。李显扬答说,黄莲好在2014年1月发出有关遗嘱补遗的电邮有抄送给我。我之前并没有留意到,当下找不到黄莲好的电邮,因此就要求李显扬传一份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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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理提出九大疑点

① 林学芬既然密切参与了有关促成遗嘱最终版本的活动,她为何却在2015年4月12日宣读最终版本遗嘱时,称她不想参与最终版本遗嘱的筹备工作,因此交由(林学芬所属腾福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吴裕庆处理?

② 林学芬在李光耀遗嘱最终版本的草拟与签署中扮演什么角色?

③ 李显扬和林学芬对遗嘱第一个版本到第六个版本的内容是否知情?

④ 李光耀签署遗嘱最终版本前,是否有讨论其他较早的版本?签署遗嘱最终版本时,有谁参与了讨论?

⑤ 是否有人向李光耀说明遗嘱最终版本的条款?若有,由谁负责解说?

⑥ 谁就遗嘱最终版本事宜向吴裕庆发出指示?这些指示的内容是什么?既然林学芬说是吴裕庆负责准备遗嘱最终版本,那么他是否曾和李光耀会面或会谈,听从他的指示,或让他签署这份最终版本遗嘱?

⑦ 李光耀是否给了明确指示,要在遗嘱最终版本重加入拆房子条款?若有,他是向谁发出指示的?

⑧ 林学芬、她的律师同事及其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⑨ 两名律师和李光耀在一起的短暂时间中发生了什么事?李光耀签署遗嘱最终版本时,林学芬是否有告知这两名在场的律师,要确保李光耀在签名前获得独立和恰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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