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印花税调整 房屋持有期减至三年 税率调低四个百分点

按照原来的卖方印花税(SSD)条例,私宅卖家在四年内出售私宅,必须支付介于4%至16%的卖方印花税。

新条例出台后,三年内售出私宅的卖家,才需要支付卖方印花税,这三年的印花税率也各调低四个百分点,介于4%到12%。

新条例只对

今起购买私宅有效

举个例子,陈大华买了一套100万的房子,他在三年后把房子卖掉。原本,他得支付4万元(100万x4%)的卖方印花税。在新条例下,他卖房时就无需支付任何卖方印花税。

又例如,陈美玲买了一套100万的房子,她不到一年就把房子卖掉。原本,她得支付16万元(100万x16%)的卖方印花税。在新条例下,她卖房时则需支付12万元(100万x12%)卖方印花税,省下了4万元。

须注意的是,新的卖方印花税条例只对今天起购买的所有私宅单位有效。在这之前购买的私宅单位,依然受原本条例影响,即四年内出售私宅者,还是得支付4%至16%的卖方印花税。

政府在2010年2月首次推出的卖方印花税,规定屋主在一年内出售私宅须付额外税。当初政府实施卖方印花税,是要限制人们在四年内卖房,目的是为了抑制“炒风”,阻止人们快买快卖,以防当时热气腾腾的楼市升温。

2010年8月30日,卖方印花税的锁定期增加到三年,2011年1月锁定期延长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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