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04年“美国副总统杀人案”,聊聊欧美的决斗历史

1804年7月11日,在美国纽约和新泽西州交界的一个公园里,两位重量级人物举起了他们手中的枪。其中一位是当时的美国副总统阿伦·伯尔,另一位是联邦党创始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们来到这里,是要进行一场决斗。从1804年“美国副总统杀人案”,聊聊欧美的决斗历史

被称为蛮族的日耳曼人

在罗马帝国时期,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斯拉夫人被罗马人称为“欧洲三大蛮族”,可见当时的名声不太好。实际上,日耳曼人之所以被认为是蛮族,和他们尚武的习俗关系很大。

能和罗马人硬扛的日耳曼人,颇有些“生死看淡、不服就干”的气质,生活中遇到纠纷也不喜欢拖泥带水。于是,日耳曼人一旦有了纠纷,为了让双方都满意,就直接采取“决斗”的方式分胜负——这实际上就是用决斗代替司法审判,干净利索,生死有命。

公元五世纪,彪悍的日耳曼人终于把罗马帝国摧垮,在欧洲建立了一个个的日耳曼王国,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来临了。

日耳曼人把“决斗”这种特殊的纠纷处理方式,也带到了欧洲,并且开始发扬光大。勃艮第国王贡德鲍在501年的时候规定,决斗可以被看作一种辨别真伪的审判手段,并且认为上帝会保证说真话者在决斗中取胜。

要知道,在那个没有摄像头没有录音笔的时代,审判者确实难以分辨谁真谁假,那怎么办?交给神吧。国王贡德鲍的解释是:“决斗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不再为那些不可澄清的事情发誓,不再为已经确定的事实作伪证。”

于是,带有司法性质的“决斗”,成了欧洲的一种审判方式。

当纠纷无法解决,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官就会通过决斗来解决——如果不满意法官的判决结果,甚至可以向法官提出决斗。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看似公平的决斗,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参加的。从1804年“美国副总统杀人案”,聊聊欧美的决斗历史

男女决斗时,男子要站在坑里并绑住一只手

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因,首先是教会。当基督教在欧洲影响力逐渐扩大时,神职人员开始反对司法审判中的决斗。这种野蛮血腥的法律制度,和基督教教义明显不符,必须禁止才行。封建君主也意识到,完善的法律才是加强权力的基础,如果民间一有纠纷就决斗,君主将永远无法建立权威——于是,在中世纪的中后期,欧洲各国陆续开始废除司法审判中的决斗。

决斗不再流行的第二个原因,是11世纪后欧洲城市的崛起。最早的欧洲城市是靠商业贸易发展起来的,城市管理者都是各行会的代表。一个城市要想运转正常,尤其是商业性城市,必须保证纠纷可以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所以,城市议会对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非常强,决斗这种“听天由命”的审判方式,自然是最早被城市议会所抛弃的。

所以,中世纪中后期开始,欧洲各地的审判中,慢慢的不再使用决斗的方式了。

但是,司法审判不使用,不代表民间不流行。部分民众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依然采取私下决斗的方式,不需要法庭的参与,也就是荣誉决斗。

民间决斗继续流行,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传统。从普通平民到贵族,都喜欢这种方式处理纠纷,尤其是法律不好处理的问题。所以,这种大规模流行的“决斗”,虽然法律不允许,但实际上欧洲各国都没有积极禁止,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默认决斗后果的合法性。

平民决斗就不细说了,毕竟大家都没有杀伤力大的武器,而且大多数矛盾都已经被领主和村庄法庭解决了。最精彩的应该是贵族之间的决斗,而所谓的“荣誉决斗”,其实就是针对贵族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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