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正义”扑面而来

作者:赵蕾 曹建峰

从计算机到互联网,从人工智能到万物互联,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当互联网科技带来巨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从网络过度使用,我们开始关注数字健康问题;从Facebook个人信息泄露,开始反思当人的一切喜怒哀乐被数据化、算法化、货币化所带来的危害;从基因编辑婴儿案件,开始担忧科技伦理缺失可能导致的无法预估的风险。在万象更新的数字世界,如何实现正义成为人类进化与重生中的新问题。

全球数字正义理论的开创者伊森·凯什与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所著《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下称《数字正义》)首次提出了互联网世界里的数字正义理论,指出数字正义理论将会逐步取代传统正义理论,成为数字世界的原则和准绳。数字正义理论具有一种划时代的意义,不仅是正义理论研究中重要的里程碑,而且也是我们通向未来、了解未来、掌握未来的指令与代码。

互联网的纠纷日益增多,但纠纷解决机制却相对落后。我们缺乏更加新颖、更加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预防机制。因此,《数字正义》一书的核心就是对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进行解构与建构,并且指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未来发展的核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不仅适用于司法外的纠纷解决程序,将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模式和新技术引入司法,而且重塑司法的组织方式和流程。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三个转变”。首先,从物理上的面对面形式,转变为虚拟在线的形式;其次,从调解员介入调解程序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转变为以软件程序辅助纠纷解决的形式;再次,从强调调解保密原则,转变为强调数据收集、使用和反复利用,防止纠纷再次产生的形式。而从纠纷解决来看,面临三个变化:便捷性的提高,专业性提高,解决建立信任体系面临特殊挑战。此外,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未来发展有“两个核心”:一是调解之前通过软件自动解决纠纷;二是调解之后通过数据分析预防纠纷。

但是,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再神奇也无法包医百病。并不是所有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系统都是公平且高效的,而且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建立在算法与代码基础之上,具有一定不可理解性,因此在数据输入和输出的多个分层间,程序设计者也不清楚到底是哪个因素导致系统作出特定决策,也就是说,有时系统上存在的一些错误我们无法察觉、无力纠正。因此在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一站式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时候,更加需要引入数字正义理论,运用数字正义理论指导在线纠纷解决实践。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通过一定过程实现了什么样的结果才合乎正义,一直是正义理论的中心问题。数字正义理论与传统正义理论有很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数字正义理论是互联网社会下的正义理论。在互联网社会之下,法律与社会规则需要重新定义,正义观需要重新塑造。其次,数字正义理论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正义理论。互联网科技无疑已经承担起数字革命、正义理念重塑的使命,对在线纠纷解决以及互联网司法产生深刻影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案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解决成本,而且从根本上转变了以法院为中心的正义实现路径。最后,数字正义是一种动态的、“实践着”的正义理论。与其他正义理论不同的是,数字正义理论并不是真的给出了确定的、唯一的、正确的答案。在互联网社会之下,数字正义是靠每一个人承诺着、履行着、实践着、实现着。

数据收集、在线沟通以及在线纠纷解决软件的结合,可以提高效率,而且还可以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实现。当然,这些目标能否得以实现取决于我们如何设计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程序,如何设定程序的评估标准以及如何对在线纠纷的预防功能准确定位。这是因为当技术引入纠纷解决后出现的第三个转变,即纠纷解决的核心从第三方纠纷解决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最后达成协议,转变为以科学技术为第四方,运用软件解决纠纷并以数据分析为支撑对纠纷发生进行预防。

将大数据与纠纷预防结合起来可能会产生超乎意料的效果。大数据具有搜索和交叉比对各种类型数据的能力,可以根据不同设定分析不同人群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这种通过数据收集进行分析的能力,既可用于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也可用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这样一来,数据会立刻“识别”刚刚产生一点苗头的案件,甚至在用户还未意识到存在纠纷之前就能够解决。总体而言,深入了解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如何设计又如何运行,让我们会对纠纷解决和预防的未来前景更加有信心。数字正义理论重塑了数字世界与互联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接近数字正义、实现数字正义需要依靠每个人去实践以及去实现。

(作者分别为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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