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冲突:树欲静而风不止

自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就中菲南海争端实体裁决作出以来,中国一直秉持着“四不”立场,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并依此立场为基准,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及其他相关国家之间的外交。在中国政府持续的、一贯立场的外交作为下,在过去的三年中,南海没有出现新的重大分歧,南海局势赢来了暂时的平静与宁静。也正因如此,南海局势给部分国人留下来“南海仲裁已经翻篇了”的印象。

“南海仲裁已经翻篇”的印象,很难说其完全不正确,但也很难说其就绝对正确。说其正确,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年中,无论是作为当事方的菲律宾也好,还是南海争端其他当事方也好,抑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正面拿仲裁裁决与我国进行交涉。说其很难完全正确是因为,在南海貌似平静的局面下,仲裁裁决的后果实际上一直在持续地、缓慢地发酵,而此种发酵,很难以我国主观意志为转移。仲裁裁决作为口头上所宣称的“废纸”和其作为最终的不可上诉的生效仲裁裁决之间,里面有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判,慎重对待。

南海仲裁裁决之后的新发展与新挑战

对于中菲南海仲裁庭裁决,中国秉持着自己的“四不”逻辑;但此种逻辑,并不能约束其他国家。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南海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其他国家而言,其对待仲裁裁决的逻辑,自然会与中国有所不同。

这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近期相关实践即可看出。

马来西亚前段时间向大陆架委员会提交了有关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在此申请中,其提交的部分海域,即涉及到我国南海断续线内部分海域。马来西亚对此海域主张大陆架的法理基础即为2016年的仲裁裁决。因为在该裁决中,仲裁庭既否决了我国断续线的合法性,认为其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认定南海的所有海洋地物均不符合岛屿的定义。既然如此,包括中国等国在南海争议海域内所占据的海洋地物,最多只能享有领海等有限的海洋权利,而无权基于被占领的海洋地物来主张相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马来西亚基于仲裁裁决而找到了“扩张”自身海洋权利的“合法”空间。这就是其主张部分属于我国断续线内大陆架权利的“法理基础和依据”。

而从印度尼西亚的相关实践来看,则主要涉及到纳土纳海域的相关权利主张问题。

在仲裁庭2016年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于纳土纳海域与断续线内重叠的部分,印度尼西亚一直持非常谨慎和克制的立场。但在仲裁庭裁决作出之后,正如马来西亚的前述认知一样,在裁决否决了断续线的合法性和南海地物的“岛屿”地位之后,印度尼西亚找到了扩展自身海洋权利的“法理依据”。于是,对于继续在断续线与纳土纳重叠海域内捕鱼的中国渔船,印度尼西亚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开始对相关渔船展开拿捕或驱离行为。

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前述实践可以看出,2016年的仲裁裁决给予了其主张、行使相关海洋权利的“底气和法律依据”。在这些国家看来,2016年的仲裁裁决,自然是属于合法成立的仲裁庭所作出的有效的裁决,此裁决一经作出即为有效,是不可上诉且不可撤销的。中国过去基于断续线所主张的相关权利,随着此裁决宣告无效,也同样归于无效。在此背景下,这些相关国家所主张的海洋权利,就具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应对和处理南海争端,需要厘清不同关系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南海争端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局面。对于中国而言,要有效应对和处理南海争端,首先需要厘清如下不同关系:

不同部门的不同行为逻辑。对于不同政府部门而言,对于南海的权利范围,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认知。表现在行为模式与言论上,也会有一定的出入。我们应该要尝试去理解不同部门的行为逻辑。如果秉持同一逻辑去对待不同政府部门,可能会给我们自己的理解带来误判。

自己的逻辑与他方逻辑问题。思考和处理南海争端,我们既要明白和坚持自身逻辑,也要明白他方逻辑。对于他方逻辑,则既要注意同为南海争端的他方的逻辑,也要理解非南海争端他方的逻辑。我们既不能一味只“沉浸”在自己的逻辑之中,完全无视、漠视他方逻辑,也不能将他方逻辑等同于自己的逻辑。惟有注意不同逻辑及其区别,思考和处理南海争端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角和公约之外的视角。我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这是事实。然而,在将此事实“适用”于南海争端分析的时候,我们却应该注意,不能将公约视角贯穿于对南海争端进行研究和解决的始终。我们应该注意到,就我们所主张的断续线而言,其划定是在1947年。而在1947年划定此断续线的时候,当时既存的海洋法规则只有两种规则:公海规则和领海规则。除了此两种规则之外,并没有其他的诸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相关规则。后者是以后才逐渐发展出来的法律概念。因此,在分析和论证断续线存在的法律依据、法理基础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多只能提供参考,其并非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终极依据。

权利最大化与有效论证问题。对于南海争端,中国学者在分析的时候,任何建议或理据,我们都有责任做到并保证将国家利益最大化。这应该成为所有研究、讨论南海争端的中国学者的最低责任,如果做不到此点,相关学者就有必要保持沉默,不要公开发声。南海之于中国太重要的。对于如此重要的权利,我们在公开发言(包括论文发表)的时候,如果做不到将国家利益最大化,最好和妥当的办法,自然就是不要公开发声。如果仅仅为了公开发表的目的,却无法做到保证自己的论点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相关的公开发表,在以后的争端解决中就可能为他方所用,就像在中菲南海仲裁裁决中,国内某些学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被菲律宾作为有利于其自身的证据使用一样。这样一种自我认知和克制,理应成为国内所有研究南海争端的学者的共识和行为准则。而一旦在公开发声中能够做到使国家利益最大化,如何做到论证的充分有效,就是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这同样需要努力。

中国短期和长期应对的两个可能路径

对于中国而言,在应对和解决南海争端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使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使自身解决方案既符合自身逻辑,同时也能让他方接受或习惯。

基于上述考量,从短期应对的角度来看,中国有必要注意从历史性所有权的角度来调整自身有关南海的权益主张问题。

到目前为止,关于南海权益,尤其是与断续线相关的权益,中国一直强调从历史性权利的角度来论证和阐释。但由于历史性权利概念已经为中菲南海仲裁庭所否认,而历史性所有权,则是仲裁裁决刻意回避的概念。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庭据以否决中国断续线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在于中国从来没有从历史性所有权这个角度来描述和阐释此线的法律性质。中国有必要调整此前有关断续线的描述和阐释,尝试从历史性所有权角度重新对其加以阐释。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能够对仲裁裁决“釜底抽薪”,从法理上否定了仲裁庭有关断续线不合法的相关论述,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好更有效地回应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前述实践。

从长期角度来看,历史性所有权只是让中国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暂时性概念,其具有一定的含糊性。中国要具化自身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概念有其固有的缺陷。而要克服此缺陷,中国就有必要更进一步,要尝试从法律角度来描述和阐释自身有关南海权利范围的法理依据。在这方面,笔者的主张是:中国有必要将断续线解释为“历史性群岛水域线”。

将九段线解释为历史性群岛水域线的好处在于:此概念既“脱胎”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能满足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历史性所有权的需要。说其“脱胎”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因为公约本身规定了“群岛水域”这一概念;说其超脱于公约,则是因为:一方面,公约只规定了群岛水域这个概念,而没有明确规定历史性群岛水域这个概念,另一方面,公约本身也不禁止国家提出此概念。海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推动这个体系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国家。国家通过自身实践,推动和丰富海洋法的相关内涵与发展。因此,公约只是海洋法发展之中的一个过程。公约本身并不意味着海洋法的发展“到此为止”。公约不承担禁止国家通过自身实践来发展海洋法这样的功能。

历史性群岛水域概念能够很好地“弥补”群岛水域概念之于中国南海权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因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群岛水域的规定与限制,群岛水域所包围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比例有严格限制,同时,群岛水域基线的长度也有严格限制;但对于历史性群岛水域而言,由于公约并没有规定和规制此概念,因此,适用于群岛水域的相关限制,对于历史性群岛水域而言,则是不适用的。

历史性群岛水域线也能很好地满足其他国家所主张的在南海水域及其上空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毋庸置疑的是,在南海一定的海域和空域内,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地位的规定,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一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对于历史性群岛水域而言,对于其他国家在一定水域内的航行自由,以及在水域上空的飞越自由,完全可以比照群岛水域的相关规定予以承认和尊重。因此,在存在既存实践的基础上,将九段线内的水域宣告为我国的历史性群岛水域,并不影响和妨碍其他国家在南海这一中国的历史性群岛水域及其上空同样享有一定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就此意义而言,就目前有关九段线的不同学说来看,是没有哪种学说能比“历史性群岛水域线”这个主张更能在中国利益的最大化和尊重其他国家既存的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权利之间维持更好的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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