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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
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长期性的基本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在城镇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的金额,职工所在的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金额,两部分统一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得,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这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储金,就是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强制缴存;二是统一存储;三是专项使用。
(1)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间要求,随时随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时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2)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是专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方向性。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的住房储金,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之时止,都有义务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基本制度。
(3)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月缴存。职工缴存的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每个职工在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只能将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储在受委托银行为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