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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考试作弊被老师批评,写完检讨后跳楼自杀

学生作弊被批评跳楼自杀,这事儿真不能怪老师

乔志峰

中学生考试作弊被老师批评,写完检讨后跳楼自杀。近日,东部某省松华市,高二男生李华坠亡。约9小时前,周日下午,李华在英语测试中,抄了同学的答案。班主任批评了他,并要求他向全班同学检讨。向松华市教育局反映情况后,李华父亲曾得到一份口头答复,称学校补课、教师的行为不违规。(12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可悲剧还是发生了。并且,类似悲剧这不是第一次,说不定还不是最后一次。孩子的如花生命随风而逝,给父母和家庭留下长久难以弥合的伤痛,也给涉事老师和学校带来巨大压力。

每当发生此类事件,人们首先审视的,是老师的行为是否合理、合规。具体到这一事件,我个人认为,老师对作弊学生进行批评并要求当众检讨,应该属于正常的管理范畴,并无不妥和过激之处。如果被要求检讨就要跳楼,至少反映出孩子的心理脆弱的问题,没有接受到很好的生命教育及抗压能力的培养。这样说并非替老师开脱,也并非“没有人性”,而是出于最基本的善意,目的是全方位反思、查漏补缺,今后减少悲剧的发生。比如,怎样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老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老师的责任和义务。即便教师在某些时候批评学生言辞比较严厉,但我相信,大多数情况下老师也是为了治病救人,并不是想要伤害学生,而是希望学生能够振奋精神、取得进步。如果连批评一下学生就可能带来无尽的麻烦,教师们今后还敢理直气壮地管理学生、批评学生吗?

​教师的惩戒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指导”就是一个“指示教导、指点引导”的过程,既包括正面的鼓励和引导,也包括对学生的不当言行予以批评指正;至于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定”,更是离不开批评和教育。不仅是班主任,任何教师都有权“指导”学生、“评定”学生,当然也就有权批评教育学生,这是一个常识,也是《教师法》早就明确过的。

惩戒不是体罚,惩戒教育是对赏识教育、奖励教育的一种补充,但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还存在不少争议。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惩戒学生的合理规范,导致老师在惩戒时没有一个适当标准,体罚与惩戒标准不清,乃至于在一些学校形成了学生犯错后,有的予以过分“严惩”,有的则“宁可放纵也不惩戒”的现象。

据悉,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方面的详细法律规范,那些清醒的家长也非常重视惩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假如我国也有惩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就能规范教师的行为,不致于做出体罚等失范和过激的举动?假如我们从小就对孩子进行挫折教育、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是否会比现在要高得多?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视惩戒教育、重视惩戒教育,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