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人体器官捐献”首次写入民法典后再次引发热议。
近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为鼓励遗体捐献,三审稿新增: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这也就意味着,生前未做安排,逝世后的遗体器官捐献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
南都发起的一份调查显示,有70.4%网友认为遗体器官捐献决定权在自己,仅4%的网友认为近亲属有权决定,另有25.6%的网友认为自己和近亲属均能决定。
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将上述内容纳入民法典要慎重研究,对如何避免“器官买卖”的不良后果应有相应的措施。
器官短缺问题严重
为鼓励器官捐献增加新规
南都记者了解到,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器官捐献分为活体器官捐献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自2015年禁止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死囚器官以来,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21日,我国公民已实现器官捐献24804例,捐献器官70829个。虽然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患者数量庞大,器官严重短缺的问题依然存在。
2018年6月11日,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在“中国器官捐献日”举办的宣教活动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30万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的患者,但仅有1.6万多人有机会获得器官移植。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需求与实际捐献量间巨大差距的现实,让器官捐献立法的呼吁愈加频繁。
今年4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其中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出规定。
此后,有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为此,草案三审稿在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逝者生前做出器官捐献的决定就应当按照逝者生前意愿执行,但如果生前没有表示,去世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捐献。
七成网友有捐献意愿
超九成认为遗体捐献需生前明示
就此话题,南都NDX实验室8月23日发起“热点站站队”搜集网友观点。截至23日16点41分,有3206位网友在平台上表达看法。
其中,有1764位网友持反对意见,占比约55%;另有1442位网友投支持票,占比约45%。
从讨论情况来看,约七成网友愿意在逝世后进行遗体或器官捐献,另外有近三成选择了不愿意。
这一民调反映的意愿,与中国器官移植供需比例反差甚大。为何我国网友捐献意愿偏高,但实际遗体和器官捐献数量偏少?在网友们看来,排名前三的因素包括:担心遗体和器官无法得到妥善合理使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传统观念太强大;遗体捐献、器官捐献宣传不够。
此外,也有网友认为当前对捐献的标准比较严格,也影响到器官捐献的数量。
遗体捐献、器官捐献
是否需要生前明示?
在“热点站站队”中,有93.9%的网友认为需要,仅6.1%的网友认为不需要或者说不清。
那么,如果逝者生前未就遗体捐献、器官捐献作出相关安排,谁有权利决定其遗体和器官是否捐献?
调查中,有70.4%的网友认为只有自己才能决定,仅4%的网友认为近亲属有权决定;另外,也有25.6%的网友认为自己和近亲属均可以决定。
需研究入法后果:防止助长器官买卖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不少支持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网友中,都对捐献加上了前提条件。比如网友“云中君”表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捐赠程序正规,可以真正救人命而不是给不要脸的人拿去赚钱,可以接受。网友“巫马白”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我知道这么做有社会功利成分,但这个决定权需要一道赋权的程序:例如生前确认,类遗嘱的方式进行权利继承”。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认为:身体器官的支配权,不是财产遗产,捐不捐应该由自己决定。
还有网友指出:如果当事人生前未拒绝遗体捐献,却也无法推出当事人是同意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就应该拿出鼓励的措施。
网友“云儿哒哒”分析:器官捐献入法有利有弊。利大家都有目共睹;但至于弊:如果逝者本人对遗体捐献毫不了解,会如何做决定?另外,去世后遗体完整与否由后人决定,或多或少会与本人意愿相背离?
此外,也有网友对入法后的风险表达担忧。
网友“大曼”认为,要研究清楚入法的不良后果,会不会助长器官买卖。微博网友“川藤鹰生W”不无担忧的表示:一个遗体器官捐赠产业链就这么形成了。直接榨干死者的最后一丝价值,不要考验人性,也不要低估钱的作用。
不过,也有网友指出:立法有助于鼓励器官捐献,目前正规途径中,器官移植是“双盲”的,捐献的器官由器官捐献中心对接,捐献人不知道谁是器官的受体;而地下买卖又是另外一回事。
对此,杨立新告诉南都,目前我国的器官捐献都是免费的,不允许走向市场,因此器官买卖都是违法行为,针对器官买卖行为需要行政法规、规章进行规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慎重研究不宜入法
8月23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
在多位常委会委员看来,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对如何避免“器官买卖”的不良后果应有相应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到伦理问题。“遗产可以继承,但是遗体并不是一个物。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权利的来源和有没有处分权都要搞清楚。”
“这样规定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陈斯喜关注到了当前“器官买卖”的乱象,在他看来,上述新规有可能导致出现基于非法目的,放弃应该医治、应该抢救的病患的情形。
陈斯喜认为,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如果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委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看来,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传统文化,就像传宗接代、数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样,这种观念是会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改变的。因此,对于遗体的捐献不能太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因此,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也有委员提出印刷“捐献卡”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提到,香港是由政府印制捐献卡,方便鼓励愿意捐献人士生前在卡上签个字,同意死后遗体可以捐献出来。有意愿捐献的人去世后政府方面就可以把他的遗体捐献出来作为医学用途或者器官捐赠的做法。“当然不一定写在条文里面,但是如果能够在社会上推动捐献遗体的做法,会有很好的正面作用,也方便愿意捐献的人。”
建议将“推定同意”改为“明示同意”
上述新规规定,生前未拒绝捐献,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也就意味着器官捐献的意愿可以进行“推定同意”。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愿,特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为此建议:修改第787条第2款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在捐献前,自然人可以撤销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还有与会人大代表认为,应当细化上述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张健建议,将规定中“死亡后”改为“该自然人脑死亡后”,因为有传统的死亡,是心跳停止以及瞳孔散大,但真正的应该是脑死亡,就是脑干死亡,不仅包括大脑的死亡,还有小脑死亡,因此建议在这里改成“自然人脑死亡后”。
为保证器官捐献成功概率,他建议应当尽快进行,在 “共同决定”在后面加上“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也就是说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否则维持死亡人的费用不利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链接】
为何西班牙器官捐献率全球最高?
医院设专门标准化的器官捐献协调小组
虽然我国已有多部条例对器官捐献进行了规定,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器官移植程序和相关标准的法律。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器官捐献和移植,许多国家都有制定相关的法律。例如美国,196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同时出台《联邦遗体捐献法》,1984年又出台《国家器官移植法案》,并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
英国2004年《人体组织法案》中规定器官捐献不仅要死者生前同意,还要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捐献。由于在该规定的约束下, 出现家属阻挠遗体器官捐赠的案件,2006年, 英国又出台了器官捐献只需遵循死者意愿的新规定。
新加坡在器官捐献方面则规定,公民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后不捐献器官的,那么死后器官必须捐献。
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器官捐献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知情同意原则,具体原则参见美国1968年通过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可概括如下:任何超过18周岁的人可以捐献他的角膜用于教育、研究和治疗的目的;如果个人生前未作此表示,他的亲属可以作,除非已知晓死者反对;如果个人已作这种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
另一种是推定同意原则,西班牙、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则采用此原则。
西班牙是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其关于器官捐献的系列制度被称为“西班牙模式”。为缓解器官捐献率低的问题, 西班牙采取成立国家器官移植中心、制定国际、地区、医院三级标准的器官捐献规范制度和捐献流程、建立以医院为单位的标准化的器官捐献协调小组(独立于器官移植团队)等方式。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见习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