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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8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奖励等方面。本细则奖补资金除临沂市专利奖奖励政策由市级财力承担外,其它奖励事项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

(一)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二)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专利导航。

(四)高价值专利技术引进与转化实施。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

(一)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它方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用于:

(一)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知识产权政策宣传贯彻。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第十条 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和临沂市专利奖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专利)。

(一)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在资助年度内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对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支持企业开展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主的专利导航项目,对开展运营类导航项目的企业,通过《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验收的,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奖励。

(四)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携高价值专利来我市进行专利交易、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对企业购买专利且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每项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补助,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对以专利作价出资入股的,增资扩股企业或新创办企业亩产效益评级为A级,综合得分和亩均税收均在全市前2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对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为质押取得贷款的,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同时对企业因获得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等相关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在省级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本金40%的比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奖励。

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奖励。上一年度末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50件(含)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奖奖励。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每项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获临沂市专利奖重大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复评、变更的不再予以奖励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其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奖励等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